新华社北京12月14日电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强化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查封、扣押、冻结作为国家公权力对财产权实施的强制性限制措施,是我国强制措施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有利于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不当干预经济纠纷,对于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建议》又进一步提出“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
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对于保障公民、企业等合法财产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在相关机关执法活动中,对物强制措施的使用较为普遍,但也存在适用不规范、不合法等问题,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过罚失当”、“类案不同罚”,违法使用刑事手段处置经济纠纷、跨区域逐利性执法等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直接剥夺或限制了财产权利人对财产的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更可能导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陷入困境,造成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涉案财产强制措施的不规范、不透明、不及时解封解冻等问题,会显著增加经营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和经营风险,影响投资信心。加大对物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力度,是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促进经济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
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是防止权力滥用,健全制约监督体系的必然要求。对物强制措施的不当适用甚至滥用,特别是当权利人寻求救济渠道不畅或效果不及预期时,极易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侵蚀社会公众对法律体系的信任基础。对物强制措施涉及重大财产权益,执行过程若缺乏透明度和有效监督,也容易滋生腐败问题。总体上看,当前对物强制措施以内部监督为主,行政诉讼、控告申诉检察、庭审异议等司法监督途径发挥作用有限。因此,有必要适度引入司法审查机制,从源头上保障对物强制措施依法规范适用。从域外情况看,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针对查封、扣押、冻结等限制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普遍建立了事前司法审批制度。基于我国司法职权配置和国情实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对物强制措施司法监督制度,有利于彰显我国强化产权执法司法保护的态度和决心。
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需要多维度、全链条构建严密高效的制约监督体系。在强化内部制约机制、完善执法机关内部审批制度和程序的同时,要强化外部制约监督,以司法监督督促相关执法机关规范执法行为。要加强监察执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制度衔接,明确不同阶段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适用规则。要健全检察机关对强制措施法律监督机制,加强检察机关与相关机关办案衔接和配合制约。深化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把对涉案财物进行调查作为庭审的重要内容、独立环节,对查扣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来源、去向、收益等进行全面调查,确保涉案财物的处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要优化过程监管,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覆盖全阶段、各环节的涉案财物信息监管机制。要畅通救济渠道,赋予公民、法人充分的救济权利,明确当事人对审查程序的启动权、申辩权和赔偿权,构建完善的监督救济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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