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高盛鑫私募领警示函 因未独立决策违规移交投资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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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7: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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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9日,深圳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深圳高盛鑫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盛鑫私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经查,该公司在私募基金管理过程中存在未独立履行投资决策职责、违规移交管理权限等问题,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相关法规。

违规行为直击:投资管理权外移 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监管部门调查发现,高盛鑫私募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时,存在两项核心违规事实:一是未独立进行投资决策,二是将在管产品的投资管理职责交由他人行使。上述行为直接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的规定,暴露出公司在基金财产管理运用环节存在明显的合规漏洞。

深圳证监局指出,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盛鑫私募未能建立有效的内部风控机制,在关键的投资决策环节丧失独立性,实质上构成了管理职责的违规让渡。此类行为不仅违反了监管要求,更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监管亮剑:依据《私募管理办法》采取警示函措施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高盛鑫私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警示函作为行政监管手段,旨在对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风险警示,并督促其限期整改。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文件明确赋予高盛鑫私募后续救济权利: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警示函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行业警示:独立决策是私募合规底线

此次监管处罚再次凸显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独立履行投资管理职责的重要性。近年来,监管部门持续强化对私募基金行业的合规监管,尤其关注投资决策独立性、风险控制有效性等核心环节。业内人士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严格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杜绝"通道化"运作和管理职责外包等违规行为,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责任。

本次深圳证监局的监管行动,既是对高盛鑫私募个体违规行为的惩戒,也为全行业敲响警钟。随着私募基金行业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合规经营将成为机构生存发展的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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