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证监局11月25日披露,云南灏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灏域科技”)因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年报中体现,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时任董事长吴永强、李顺秋,时任总经理郑小兰、刘玉兰,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钟雯等五名高管因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一并被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 两笔借款合计659.86万元“隐身”
公告显示,灏域科技全资子公司耀佰溢食品(云南)有限公司(下称“耀佰溢”)与关联方云南驰诺企业管理中心(下称“云南驰诺”)存在两笔关联借款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具体来看,2024年11月1日,耀佰溢与云南驰诺签署借款合同,向其提供借款556.70万元,借款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月2日,双方再次签署借款合同,耀佰溢向云南驰诺提供借款103.16万元,借款期限至2025年5月15日。两笔借款合计659.86万元。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直至2025年4月才补充履行审议程序:2025年4月11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4月30日经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审议,并进行临时信息披露。但公司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未对审计期内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披露。
违反信披规定 五高管被认定负主要责任
云南证监局指出,灏域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第二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及第二十四条“年度报告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对于相关责任人,监管机构认为,时任董事长吴永强、李顺秋,时任总经理郑小兰、刘玉兰,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钟雯,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二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及第二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规定,应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监管出手:公司及高管均收警示函 记入诚信档案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收购等监管措施”的规定,云南证监局决定对灏域科技及吴永强、李顺秋、郑小兰、刘玉兰、钟雯五名高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同时明确,当事人如对该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据了解,灏域科技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途径,关联交易的及时、准确披露更是保障交易公平性的关键。此次监管处罚再次凸显了监管机构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规范性的严格要求,也为市场主体敲响了合规警钟。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本文为AI大模型基于第三方数据库自动发布,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股、评论、预测、图表、指标、理论、任何形式的表述等)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受限于第三方数据库质量等问题,我们无法对数据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分辨或核验,因此本文内容可能出现不准确、不完整、误导性的内容或信息,具体以公司公告为准。如有疑问,请联系biz@staff.sin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