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介绍,《意见》精准聚焦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AI换脸拟声”“AI幻觉”侵权、“网络开盒”、模型训练等问题。
参观者在甄别AI换脸技术的演示设备前驻足观看。新华社发
加大人格权益保护
当前,“AI换脸”“AI仿声”“网络开盒”等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社会各界高度关切。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介绍,《意见》加大了人格权益司法保护力度,对利用人工智能侵害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声音权益等行为的责任追究作出了明确规范。此外,针对社会关注的“AI复活逝者”现象,《意见》也专门作出规定,依法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
对于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特定自然人的电话号码、网络账号以及社交媒体等公开信息进行追踪、分析,获取私密信息或者将所获取的私密信息泄露、公开等现象,《意见》第五条专门作出了规定。
《意见》还明确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适用规则。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举例说,受害者有证据证明其被AI换脸造“黄谣”,如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依法责令网络用户停止有关侵权行为,也可以依法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阻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著作权侵权不能免责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李剑表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侵权行为涉及人工智能技术开发者、提供者和使用者等多方主体。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被诉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不能以被诉侵权内容系人工智能生成为由免除相关主体责任,而应当坚持责任承担与控制能力、注意义务相匹配。
他进一步指出,关于控制能力、注意义务的确定,一般要综合考虑涉案人工智能的技术和商业模式特点、当事人在内容生成过程中发挥的作用、相关训练数据系由何方“投喂”、采取的必要措施、获利情况等因素。在此基础上,依法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侵权的主观过错及过错程度,合理划分侵权责任。
李剑提到,在《意见》起草论证过程中,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以及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训练人工智能大模型的定性问题,意见分歧很大,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深化。因此,《意见》对这两个问题暂不作规定。下一步,最高法将继续密切关注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实践中不断认识和把握规律,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完善裁判规则,努力推动形成共识。
规范AI服务者责任
记者注意到,《意见》引入了“避风港规则”。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进行解释,比如,一个网络用户在网上发帖辱骂他人,权利人发现后,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屏蔽、删除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合格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否则,就要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通常不需承担侵权责任。
周加海表示,实践中,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能否主张参照适用“避风港规则”,存在争议。“我们经研究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虽然与传统的网络服务存在差别,但两者在运行机理上也存在类似之处。”本报记者 吴娜
下一篇:淡季不淡 年轻人成为看房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