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原董事长王宜林,曾掌控着庞大的石油产业资源。然而,他却未能坚守廉洁底线,非法收受财物达 3501 万余元。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纪国法,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巨大损失。最终,他迎来了法律的严厉制裁,一审被判 13 年。这一判决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肃,向社会传递出坚决打击腐败的坚定决心,也提醒着广大公职人员务必时刻保持廉洁自律,牢记法律红线不可触碰,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2025年5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书记、董事长王宜林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王宜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王宜林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
1996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宜林利用担任新疆石油管理局勘探开发研究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新疆石油管理局党委常委、副局长,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个人在职务调整、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01万余元。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宜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总台央视记者 奚丹霓 冀成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