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的印发,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举措。这一条例的出台,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它明确了督察的职责、程序和要求,使得督察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通过强化督察力度,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的突出问题,推动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这不仅有助于提升我国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也彰显了中国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和坚定决心。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党中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
条例规定,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对象包括四类: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中央企业;党中央要求督察的其他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对象是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党委和政府、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省属企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