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领域,曾有股东为转嫁自身风险,相互串通,欺骗他人“入局”。他们精心策划,利用信息不对称等手段,诱使无辜者参与股权转让事宜。然而,正义终究不会被蒙蔽,法院经过严谨的审查和判断,认定这种串通行为违反了公平、诚信原则,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该股权转让协议,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的环境。这一判决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即任何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转嫁风险、欺骗他人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近日,仓山法院审结了一起虚构投资事实引发的股权转让纠纷案。投资者徐某因受欺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协议,并要求被告连带返还投资款及利息损失。
A公司经营一家密室脱逃游戏门店,陈某是A公司实际控制人。2022年,A公司股东张某想退股,但陈某表示只能代为出售股权或张某自行出售股权。
为转嫁投资风险,张某多次与徐某沟通,表示给A公司投资10万元,每季度收益在3万元左右,投资没有风险。
同时,张某表示,自己会与徐某各投资10万元,两人各占A公司50%的股份。于是,徐某与陈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陈某持有的A公司股权转让给徐某,徐某支付转让款10万元,并约定利润分红比例。
张某为了营造自己与徐某共同投资的假象,与陈某串通,签订同样的股权转让协议。但该协议未实际履行。
后徐某仅收到7946元分红。徐某认为收益金额与张某的承诺不符,且张某实际上并未与其一同投资。徐某诉至仓山法院,以被欺诈为由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由陈某与张某共同返还投资款并赔偿利息等损失。
仓山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陈某在协议签订过程中,通过串通虚构共同投资事实,刻意隐瞒真实风险,导致徐某陷入错误认知并签订合同。张某与陈某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法院判决撤销徐某与陈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由张某、陈某连带返还徐某投资款10万元及利息损失。(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黄灵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