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政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方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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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2 20: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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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条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什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

A、县级人民政府

B、企业事业单位

C、上一级人民政府

D、社会团体

A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扩展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共七章7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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