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首次修改。其中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
1. 增加了“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规定,确认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
2. 修改了宪法第十条第四款,删除了原有条款中关于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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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14: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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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首次修改,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
1. 确立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具体条文为宪法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 修改了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具体条文为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这一修改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
这些修正案反映了当时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的要求,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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