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创始人
2026-01-15 02:19:21
0

证券代码:605088 证券简称:冠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3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1、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南京冠盛汽配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近日,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淳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6年高淳(保)字0106号),合同约定公司为南京冠盛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淳支行办理的最高债权额为13,200万元人民币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浙江嘉盛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近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兴银嘉企金二高保(2026)024号),合同约定公司为浙江嘉盛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办理的最高债权额为7,000万元人民币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此外,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3100520260000229),合同约定公司为浙江嘉盛拟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办理的最高债权额为6,750万元人民币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28日、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向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进行授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所属子公司、子公司为子公司在综合授信额度内提供不超过18.5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向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进行授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

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须再次履行审议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南京冠盛汽配有限公司

2、浙江嘉盛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6年高淳(保)字0106号)

1、保证人: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淳支行

3、债务人:南京冠盛汽配有限公司

4、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兴银嘉企金二高保(2026)024号)

1、保证人: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3、债务人:浙江嘉盛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4、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为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字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5、保证方式:

(1)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或发生了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

(2)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3100520260000229)

1、保证人: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

3、债务人:浙江嘉盛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4、保证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实际情况,为支持其业务拓展,确保其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被担保人经营稳定,运营正常,资信良好,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并通过《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向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进行授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经认真审议,一致同意公司2025年对外担保额度,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银行融资、债务担保等担保事项。各项银行贷款及债务担保均为日常经营所需,相互之间提供担保是在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已实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72,389.7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9.87%。本公司除对子公司担保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5日

相关内容

热门资讯

长征五号B遥一运载火箭顺利通过... 2020年1月19日,长征五号B遥一运载火箭顺利通过了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组织的出厂评审。目前...
9所本科高校获教育部批准 6所... 1月19日,教育部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批准设置本科高等学校的函件,9所由省级人民政府申报设置的本科高等...
9所本科高校获教育部批准 6所... 1月19日,教育部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批准设置本科高等学校的函件,9所由省级人民政府申报设置的本科高等...
湖北省黄冈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 据湖北省纪委监委消息:经湖北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黄冈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吴美景丧失理想信念...
《大江大河2》剧组暂停拍摄工作... 搜狐娱乐讯 今天下午,《大江大河2》剧组发布公告,称当前防控疫情是重中之重的任务,为了避免剧组工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