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负责人就《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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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4 21:3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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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配套评估指标体系。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负责人就《办法》及其配套评估指标体系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及其配套评估指标体系修订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从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战略高度出发,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完善监管,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多措并举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发展,将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以下简称示范区创建)作为规范网络市场秩序、激发网络市场活力的重要抓手。

2022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及其配套评估指标体系。2022年—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评估认定第一批13个示范区,审核同意第二批、第三批34个地方开展示范区创建活动。2025年初,中央批准保留“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示范项目。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精神和创建示范政策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示范区创建工作方案,精简优化评估指标体系,切实增强创建工作实效,有必要修订《办法》及其配套评估指标体系,推动示范区创建工作在新起点上高标准规范开展。

问:《办法》及其配套评估指标体系修订遵循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本次修订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切实减轻基层负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要求,删除示范区创建工作情况年报等规定。精简优化评估指标体系,删除“综合保障”类指标,优化“促进发展”“规范监管”“优化服务”“探索创新”等4大类指标,指标项由5大类41个精简为4大类25个。

二是切实增强创建活动实效。进一步明确示范区创建目标和任务,强调示范区创建各方责任,优化示范区创建工作方案,延长创建周期,办好示范区创建活动;修改配套评估指标体系,推动示范区创建紧跟网络市场监管与发展新形势新需要。

三是切实发挥示范创建引领作用。将探索创新作为示范区创建工作的主线,推动完善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体制机制;突出示范导向,针对创建地网络市场特色,强化经验总结推广和发展模式分享,带动整体提升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水平。

问:《办法》及其配套评估指标体系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完善示范区创建目标、任务。强调到2035年,示范区创建引领作用充分发挥,带动全国形成市场环境公平有序、服务质效明显提升、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的网络市场治理体系。将“促进数实融合,培育新质生产力,鼓励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增加为示范区创建任务。二是优化示范区创建工作方案。将创建活动周期调整为不低于3年。明确创建对象未通过评估认定的,可以再次申请评估或者创建。三是明确示范区创建职责分工。创建地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支持保障和组织推进,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负责、具体推动工作。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示范区创建申报初审、评估初审和督促指导。总局负责示范区创建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培育引导、政策支持和经验推广等。

配套评估指标体系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精简评估指标。减轻基层负担,减少评估指标层级和数量,删除获取难度大或者获取成本高的指标,将原有的5个一级指标、10个二级指标、41个三级指标调整为4个一级指标和25个二级指标。二是优化评估指标。完善指标内容,“规范监管”指标结合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改革任务进行调整,“优化服务”指标集成放心消费环境建设、商品服务质量提升工作要求。三是调高评估合格标准。将评估合格标准调整为“总分≥85分,且每个一级指标得分率≥80%”。

问:下一步落实《办法》有哪些打算?

《办法》及其配套评估指标体系是推动示范区创建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常态化开展的制度保障。我们将以《办法》修订出台为契机,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多形式、多方位开展宣传培训,指导地方准确理解和把握示范区创建目标任务和要求,引导平台企业和各类涉网经营主体积极参与示范区创建,充分释放政策效能,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创建氛围。

二是高标准打造第二批示范区。2026年将启动第二批示范区评估认定,围绕“促发展、创环境,强监管、优服务”的创建目标,以是否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经验和模式为主要考量,注重质量、控制数量,对标对表、以评促建,高标准高质量打造新一批示范区。

三是充分发挥示范区引领带动作用。加强总结提炼,积极推广各地创建经验、发展模式。开展“走进示范区”活动,促进互学互鉴、共同提升。开展示范区创建巡礼等工作交流,推动示范区创建活动走深走实。

四是加强动态管理。强化后续监督,对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重大舆情的示范区和创建地,视情况采取约谈、警示等措施,必要时取消其示范区资格,实现能进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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