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日前,省农业农村厅印发《江西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提出,各地按照先建管护机制、后建工程设施的要求,在项目实施前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机制,管护相关工作列入项目设计内容。
《细则》提出,未建立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的项目,不予通过竣工验收。鼓励支持管护主体参与项目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各环节质量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质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结合冬修冬种、春耕备耕、防汛抗旱等关键时期,集中开展至少1次专项管护。各地可探索创新高标准农田运营管护模式,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委托行业机构、引入保险机构、社会化服务等管护模式。
为拓宽管护经费筹措渠道,《细则》提出,除财政预算安排等原有渠道外,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在坚持量质并重、保障建设成效、符合有关资金投入比例要求的前提下,可按照不超过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政府总投入1.5%的比例,从地方建设投入资金中提取管护经费。(全媒体记者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