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临市监处罚〔2025〕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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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9 21: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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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临市监处罚〔2025〕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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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处罚机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知识产权局)

  • 处罚日期

    2025年12月24日

  •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处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大料粉的违法行为,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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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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