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市监罚〔202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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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5年12月24日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本所认为,当事人在营业期间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企业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之规定已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和未经药师审核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