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2月27日发布公告称,其控股子公司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信托”)与广州市佳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穗置业”)、惠东县佳兆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东佳兆业”)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近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诉讼涉及信托贷款本金25亿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等,公司表示诉讼结果预计不会对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告显示,该案件源于2024年8月江苏信托作为信托项目受托人(贷款人),就信托计划项下与佳穗置业、惠东佳兆业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5年2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佳穗置业返还借款本金25亿元,并支付截至2024年3月29日的利息7.59亿元、违约金1.04691375亿元,以及自2024年3月30日起计算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0.8%)和后续违约金(按年利率13.2%)。此后,佳穗置业和惠东佳兆业就原审判决中关于评估费2.8万元的承担问题提起上诉。
本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江苏国信强调,该信托贷款为江苏信托受特定机构投资者委托设立的信托计划项下业务,相关风险由委托人交付资金形成的信托财产承担,因此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此外,公司表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案件主要时间节点如下:
| 时间节点 | 事件内容 |
|---|---|
| 2024年8月 | 江苏信托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2025年2月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佳穗置业返还本金及支付利息、违约金等 |
| 2025年4月 | 佳穗置业、惠东佳兆业就评估费承担问题提起上诉 |
| 2025年12月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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