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实现当庭结案,为企业当事人卸下诉讼负担,彰显了司法效率与温度。
原告西安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8日签订《EPS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AEPS保温板(大板)、AEPS保温板(外墙板)等货物,合同单价含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以送货单据为准,且明确了付款、开票的时间节点。履约过程中,原告依约供货,但被告却拖欠货款38226.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经多次催讨无果后,原告向我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利息及诉讼费用。段法官通过诉讼服务平台、短信等电子方式,向原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并与原被告“背靠背”沟通:向被告释明违约后果、诉讼成本及对企业信用的影响;向原告了解诉求底线与调解意愿。在段法官的耐心疏导下,被告意识到履约义务,主动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被告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后,原告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段法官随即组织双方到庭,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当庭结案。
从原告起诉到当庭撤诉,整个过程未进入冗长的庭审程序,通过多元送达与柔性调解,实现了“纠纷化解于诉前、义务履行于庭前”,让双方企业避免了后续诉讼的时间、精力消耗,真正减少了诉累。下一步,我院将持续深化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理念,不断创新涉企纠纷化解举措,以更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为县域营商环境优化升级注入强劲法治动能。
作者:王 丹
编辑:贾珮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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