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人日报)
●劳动法治建设是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支撑
●科技进步、生产方式变革给劳动法律体系和劳动者权益保障带来极大挑战
●要尊重市场规律,劳动者基本权利保障也必须落实到位,实现市场主体求变和劳动法求稳之间的平衡
劳动法治建设不仅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基础,更是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支撑。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提出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营造公平有序就业环境,为“十五五”时期劳动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为深入学习贯彻全会精神,《工人日报》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全总工会理论和劳动关系智库专家林嘉,深入分析“十五五”时期以高质量劳动法治建设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助力高质量发展的重点部署和实施路径。
劳动法治是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要保障
记者:《建议》中明确了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主要目标,提出了一系列重点任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认识劳动法治建设对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要意义?
林嘉:高质量充分就业要求就业的数量和质量并重,而且要有一个质的跃升。其中,劳动法治建设是非常重要的保障,需要构建一个公平的、稳定的法律环境,推动高质量充分就业目标的实现。
强化劳动法治建设,首先,能够更好地规范劳动力市场,创造更加公平的就业机会和就业环境。劳动法在就业促进方面的一个重要制度就是反就业歧视,就业促进法进一步强调了反就业歧视,通过立法保障构建更加公平的就业环境,让更多劳动者平等地进入劳动力市场。
其次,劳动法治能够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比如,强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符合条件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违法解雇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等。这些都有利于就业市场稳定。
第三,法律明确劳动者享有一系列劳动权利,实现体面劳动。比如,保障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强调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不受侵害,以及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让劳动者享有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一系列社会保障,等等。
这些方面都能体现劳动法治的积极意义,既保障劳动者能够有平等就业的机会,同时通过保障劳动者的各种权利来提升就业质量。
记者:《建议》提出,完善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您如何理解这一新要求?
林嘉:《建议》提出完善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回应了高质量充分就业的这一目标。
高质量充分就业要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的实现,而劳动基准就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而制定的、关于各项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针对基本劳动标准立法,就是通过规范劳动标准的方式在劳动力市场设定基本底线。
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劳动基准法。自2018年起,在十三届、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劳动基准法连续两次被纳入第三类立法项目。这次“完善劳动标准体系”写入《建议》,我认为在“十五五”期间国家将进一步推进这一立法进程,这也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近年来在中央政策层面受到持续重视。这一机制是推动企业良性健康发展、保障劳动者权利的重要方式,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础,也是中国特色劳动关系的理论创新。值得一提的是,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在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比如,各级工会推动平台企业和劳动者开展算法和劳动规则协商,让劳动者有序参与平台算法规则的调整,提升算法透明度、优化改进算法,既维护了劳动者权利,又保障了平台企业的健康发展。
时代发展对劳动法治建设提出新要求
记者:在充分肯定以往劳动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您认为目前我国劳动立法还有哪些方面有待完善?其中最急迫的是什么?
林嘉:近年来我国劳动立法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发挥了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
当然,劳动法律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调整变化,同时也要看到,因为有着严格的立法程序要求,立法相较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还存在一定滞后。在劳动关系领域,仍然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
比如,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运用,劳动力市场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AI替代工作岗位的现象出现;一些特殊群体可能面临就业歧视问题;劳动用工形态的多样化发展,也给劳动法律体系带来新的挑战。因此,尽管以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工会法等一系列法律为代表的劳动法律体系在不断发展,但仍有待完善。比如,希望能够尽快出台劳动基准法。除了工资、工时、休假、职业安全等,数字时代还出现了一些新型权利,涉及个人信息保护、职场性骚扰防范以及离线休息权的保障等,这些都涉及劳动基准,需要立法来明确。
此外,集体协商作为一种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模式,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立法需要尽快启动。针对当前社会十分关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相关立法也要进一步跟进。从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进入新发展阶段,劳动合同法也应及时修改,以回应这种变化和发展。
《建议》提出的新目标,对劳动立法的完善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一定要抓住这个机会,进一步推动立法工作,以适应当前新的变化和发展。
记者:《建议》提出,推动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结构的调整、互联网技术的革新,新业态不断涌现,劳动者就业方式更加多元,这给劳动关系领域带来哪些新情况新问题,对传统的劳动关系治理模式和劳动法治建设带来哪些新挑战?
林嘉:我国劳动法律体系是构建在标准就业的基础上的,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生产方式的变革,劳动形态越来越多样化,给劳动法律体系和劳动者权益保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平台用工大量兴起,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就业方式。但目前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相关规定还是以政策指导为主,缺乏在法律层面上的规定。可以考虑通过制定劳动基准法,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基准写入其中;或制定专门性的法律来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在立法路径上,可以先出台规章或者条例,在此基础上再过渡到法律。
关于新业态劳动基准立法,要根据平台劳动的特点来制定相应的规定。比如,劳动报酬权,要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对平台罚款等处罚措施作出必要限制,要畅通劳动者的申诉渠道;再如,休息休假权,如果劳动者连续工作超过一定时间和强度,应该给予劳动者必要的休息时间,不能持续地在线上工作;还有职业安全,要对新业态工作环境的安全操作制定标准,做出统一的规范;在职业培训方面,企业对劳动者应该负有培训的义务;在工作时间相关规定方面,待命时间怎么算、等待接单时间算不算工作时间等,这些都是新情况、新问题。
除了这些传统的权利之外,对一些新型数字权利也要做出系统性规定。比如个人信息保护,以及面对平台算法制定,劳动者也要有相应的参与权、协商权,等等。这都是需要在立法中作为重要问题来考虑的。
回应新变化,让立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更周全
记者:服务于“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我国劳动法治建设有哪些新任务、新目标?
林嘉:当前,劳动用工形式的多样化确实对传统劳动法治带来了挑战,但我认为,不能因为多样化用工形态的出现,让劳动法保护的人群变少了。应该要调整劳动法的一些传统的思维,来回应这种新变化,让立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更周全。
那么,市场主体求变和劳动法求稳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我认为,要尊重市场规律,给予市场主体一定的调整空间。当然,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障必须落实到位。
针对数字化发展带来的变化,尤其是对于劳动者数字权利的增加产生的相关诉求,比如离线权、算法的拒绝权和协商权等,法律都需要快速回应,在既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又能够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高质量充分就业目标的实现。
记者:《建议》提出,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营造公平有序就业环境。您认为应从哪些关键环节发力,推动高质量劳动法治建设,使劳动关系更和谐、权益保障更到位、就业环境更公平?
林嘉:针对新情况、新变化、新需求,劳动法治建设要不断调整和完善。具体来说,通过就业促进立法,确保劳动力供给与市场需求的总体均衡。要鼓励新兴行业发展,激励企业创造更多就业岗位,不断拓宽劳动者的就业渠道。就业服务的立法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提高人力资源匹配效率,提升就业服务质量。还要针对特殊群体、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援助和帮扶,以及技能培训、就业补助。推动反歧视立法也是一个重要方面,让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另外,应加快制定劳动基准法,把劳动者基本权利保护写进法律。
除了上述劳动权利保障之外,社会保险的权利也需要补齐,特别是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更好地解决社会风险分担问题。
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同样非常重要,尤其是在当前人工智能快速发展和运用的背景下,需要加大培训力度,以满足产业升级带来的就业需求。
在执法方面,劳动监察需要加大力度,通过行政权力的干预纠正违法行为。通过调解仲裁制度、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解决劳动用工过程中出现的侵犯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对一些潜在的风险做源头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尽快介入。同时,维护和谐劳动关系离不开工会在推动民主管理、增强凝聚力、多元纠纷解决等方面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