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F金融)
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与转让限制
1、A股市场的锁定期类型
1.1 禁止转让的限制期限
1)6个月:
——询价定增的常规股东;
——通过大宗交易受让后;
——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后。
2)12个月:
——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东;
——PreIPO股东(控股股东除外);
——北交所控股股东及10%以上股东。
3)18个月:
——控制权收购完成后;
——锁价定增股东(原规则36个月,实务中仍可能被要求锁36个月)。
4)24个月:
——借壳交易中的非控股股东;
——科创板券商跟投股份。
5)36个月: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
——无实际控制人IPO发行人前51%;
——发行购买注入资产的控股股东及持有注入资产不足12个月的股东。
6)其他期限:
——3个完整会计年度,未盈利IPO发行人
——转板前剩余锁定期;
——业绩对赌期间。
1.2受锁定期限制的适用主体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照适用第一大股东、直系亲属;
2)特定身份:上市公司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
3)股份来源:突击入股、pre-IPO原始股、增发股份;
4)特殊发行人:IPO时未盈利、IPO时无实际控制人;
5)其他特定股东:VC创投、战略配售、券商跟投。
1.3锁定期规则适用的交易场景
1)IPO首次公开发行:
——种类繁多的详细锁定期规则;
——期限12/24/36个月不等;
——IPO后股价低迷还需延长锁定。
2)上市公司增发股份:
——不同的发行方式——公开&定增;
——不同的认购对象——锁价&询价。
3)重大资产筹组:
——常规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
——构成借壳上市的重大重组;
——涉及业绩补偿安排的锁定期承诺。
4)上市公司收购:
——控制权交易,锁定期18个月;
——其他交易,通常无锁定期。但要遵守减持规范、短线交易规则,以及T+3或者T+N+3等交易信披或者财报或重大事项信披T-30或T-10等禁止交易的敏感“窗口期”。
1.4锁定期限制的法律依据
锁定期的类型——法定限制与自愿承诺。
1)法定限制:
锁定期内不得转让,除非规则明确允许,比如同一控制下转让;
法律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规范及交易所上市规则;
2)自愿承诺:
比法定限制更为严格的承诺;
属公开承诺,不得随意变更;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情形的,可以变更/豁免,但应经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法》、《证券法》关于锁定期的基本规则
2.1《公司法》关于锁定期及减持规则的监管维度
第141条规定: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即自股份公司设立或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成股份公司之日起,1年内,所有发起人股东的股份均不得转让。
2)Pre-IPO原始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即只要是在Pre-IPO上市前取得的股份,锁定期至少1年。
3)董监高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2《证券法》关于锁定期及减持规则的基础要求
1)重申《公司法》关于转让限制的要求(主要是141条)
2)减持规则的原则性要求,第36条第2款
——受限制主体,持股9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Pre-IPO股东,增持特定对象(包括定增股东、重组交易中的配套融资股东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
——转让限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证监会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遵守交易所业务规则。
3)6个月内禁止反向交易的短线交易规则,第44条;
4)信息披露期间不得继续交易的敏感期限制,第四章;
5)控制权交易后的转让限制,第75条:
——《证券法》第75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3、IPO时相关股份的锁定期及转让限制
整体看,IPO时的锁定期主要有如下类型:
1)控股股东/控制人;
2)突击入股股东;
3)特定身份: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ESOP激励对象;
4)IPO发行时新增投资人:战略配售、券商跟投;
5)特殊发行人:IPO时未盈利、IPO时无控制人;
6)VC创投及其他,Pre-IPO股东。
3.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上市前pre-IPO股份的锁定期及转让限制
1)原则上是36个月,北交所则为12个月。
2)36个月的适用主体:除了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还包括其亲属;对于没有控股股东的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也适用。
3)受限行为和股票范围:不得转让、不委托他人管理、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股票是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4)应延长锁定期的特殊情形:
——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5)锁定期届满后的减持限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2 IPO前突击入股股东的核查及锁定期要求
所谓突击入股,是指IPO申报前一年内成为发行人的直接或间接股东。在此pre-IPO关键时期——申报前1年内,尤其考虑到背后可能涉及的利益输送、关联交易或其他违规或不当行为的风险以及可能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性的影响,突击入股历来都是境内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核关注重点。因此,对相关信息披露及锁定期也有严格要求。
3.2.1 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的全面核查要求
1)历史代持清理
——历史沿革中存在股份代持情形的,应当在提交申请前依法解除;
——在招股书中披露形成原因/演变情况/解除过程/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多层架构
——两层以上且为无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的;
——如该股东入股价格明显异常;
——层层穿透核查到最终持有人;
——说明是否存在历史代持或应专项承诺排除情形。
3)突击入股充分披露
——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
——新股东与其他股东/董监高关联关系;
——新股东与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管/经办人员关联关系;
——新增股东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4)专项承诺排除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管/经办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是否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5)金融产品
——私募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持有发行人股份;
——应披露金融产品纳入监管情况。
6)自然人入股价格异常
——未限定于突击入股股东,关注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入股交易价格明显异常,应该查该股东基本情况/入股背景等信息;
——说明是否存在历史代持或专项承诺情形。
3.2.2 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的延长锁定
新政下,无论是增资入股还是受让老股,凡申报前12个月内新取得的股份,均需遵守3年锁定期要求。
需要特别注意起算时点:
1)一般的突击入股股东,需承诺自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锁定3年。
2)对于申报前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权的,比照控股股东/控制人的锁定期要求。科创板区分:前6个月内入股的,承诺自上市日起锁定3年,而前6-12个月内入股的,则自股份取得(工商变更登记)日起算。
3.2.3 突击入股36个月锁定的豁免情形
1)二级市场、新三板或境外上市期间,通过集合竞价、连续竞价交易方式增加的股东;
2)国资改革,执行国家法规政策要求或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导取得发行人股份的股东;
3)特定情形,因继承、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
4)未包含因自愿离婚财产分割取得的股权。
可豁免36个月锁定及穿透核查要求;
需向监管机构申请,并非自动豁免;
新老划断,2021年2月5日前已受理的企业不适用本指引第三项的36个月锁定要求——按老规则在上市前6个月内取得锁定36个月,在6个月-12个月内取得锁定12个月。
3.3 IPO发行时增发新股的锁定期要求
3.3.1 战略配售的监管要求
无论是科创板还是沪深主板,对于获IPO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均要求投资者要承诺12个月的锁定期——“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需注意,创业板发行承销细则对于战略配售所认购股票没有明确的锁定期规则,而是允许交易当事方自行约定并相应披露。而北交所针对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锁定期要求则区分两种情形:常规投资者锁定6个月;发行人高管及核心员工经董事会批准通过专项资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战配的,锁定期12个月。
3.3.2 券商跟投的监管要求
科创板及创业板IPO时的券商跟投制度:
首先,适用企业。
1)未盈利企业;
2)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企业;
3)红筹企业;
4)发行价格/区间上限超过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超20%)。
其次,板块。
1)科创板,全面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
2)创业板,仅限上述特定领域;跟投比较同科创板;
3)北交所,无券商跟投要求。
再次,比例。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3.3.3 IPO战略配售&券商跟投所认购新股的锁定期
战略配售:
1)北交所,战略投资者常规锁定6个月;高管/核心员工锁12个月;
2)沪深各板块,12个月;
券商跟投:
1)跟投主体,券商另类投资子公司;
2)跟投比例,IPO发行规模的2%-5%;
3)锁定期,自上市日起24个月。
3.4 特殊发行人(IPO时未盈利)的锁定期及转让限制
按最新修订的《证券法》12条规定,将持续盈利能力的表述调整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盈利已不是IPO的强制门槛。
针对未盈利企业IPO上市,在锁定期要求及后续转让限制方面,有更为严格的要求。未盈利企业上市后的锁定期是3年,而且不是常规企业针对控股股东、突击入股股东等特定主体要求的36个月,而是3个完整会计年度。这是针对盈利前,盈利后则按常规锁定要求。
IPO时未盈利发行人的pre-IPO股份的转让限制,如图:
3.5 特殊发行人(IPO时无实际控制人)的锁定期要求
没有控制人的发行人,其审核要求更为审慎和严格。
3.5.1 IPO时无控制人的发行人满足IPO控制权稳定要求的基本条件:
1)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3年内【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3)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
4)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股权及控制结构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的重要因素。
3.5.2 IPO时无实际控制人的发行人的pre-IPO股份的锁定期
1)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其股东按持股比例由高到低依次承诺36个月锁定,直至锁定不低于发行前总股本的51%;
2)刻意规避的,按实质重于形式要求,参照控股股东锁定;
3)北交所,控股股东/控制人锁12个月,无额外36个月锁定要求;
4)例外情形:前51%股东中下列可不锁36个月:
——员工持股计划;
——持股5%以下股东;
——非第一大股东且符合条件的VC基金。
3.6 VC创投基金/PE私募基金所持pre-IPO股份的锁定期要求
1)适用12个月的常规锁定:
——VC机构并非第一大股东;
——IPO时发行人有实际控制人,常规锁定;
——IPO时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若位列前51%,符合特定条件的,可只锁定12个月(PE机构则无豁免待遇);
2)特殊情形,按36个月锁定:
——IPO时发行人无实际控制人;
——VC基金位列前51%的股东;
——对于申报前12个月突击入股的,无论是VC还是PE均未豁免36个月锁定。
3)VC可豁免36个月、按一年的情形:
——VC首次投资该IPO企业时(工商登记时点),该企业成立不满60个月;
——VC首次投资该IPO企业时(上一年末),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社保部门核定,职工不超过500人,且据审计年度合并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
——截至IPO申报,VC投资该企业已满36个月;
——VC已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
——该VC基金的管理人已在协会登记,规范运作并成为协会会员;
——VC管理人确认基金符合条件后,可向保荐券商书面申请,经券商和发行人律师确认,由保荐券商向证监会发行部提出书面申请。
3.7 其他pre-IPO股东的锁定期要求
董监高以外的常规股东:
1)上市后1年内不得转让;
2)期满后,pre-IPO股份减持需遵守减持规则;
——任意连续90日,竞价减持不超1%,大宗交易不超2%。
4、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锁定期及转让限制
4.1 董监高在IPO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要求
1)上市后一年内不得转让;
2)离职后半年不得转让;
3)IPO后股价低迷时自动延长6个月锁定:
——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4.2 董监高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任职期间内年度25%额度
1)适用主体,董监高,位包含亲属及一致行动人,实务中可能被要求比照承诺;
2)25%的计算基数是上一年末期末(1231)的持股数,而不是持有的全部股份;
——当年未减持额度不可累计至次年;
——A股、B股不同等级分别计算;
3)适用的减持方式,竞价、大宗、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直接持股:
——间接转让,不当然受限,除非曾公开承诺间接转让也受限。
4)上市后增持股份,增发认购/增持或受让老股/ESOP行权/CB转股/权益派送
——上市后1年内增持,先100%锁定;
——上市后1年后,新增无限售股的,当年可转25%;新增的有限售股的,计入次年可转让额度的计算基数;
——因权益派送,同比例增加当年额度。
5)提前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能转让
——就任时确定的初始任期内,含提前离职后的剩余期限,受限25%额度;
——初始任期(通常3年)届满后6个月,不得转让?受限25%额度?
6)例外情形:
——司法强制/继承遗赠/离婚分割不受限,但因强制平仓减持,仍受限25%。
4.3 核心技术人员pre-IPO股份的锁定期及转让限制
“核心技术人员”属于科创板框架下的一类特定股东,其所持pre-IPO股份的减持规范要求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当年未使用额度,可累积至次年)
3)期满后4年内,可减持完毕,但因其系pre-IPO股份受限于减持规则(每90日竞价1%+大宗2%);
4)上市后增持部分,未特别限制,遵守ESOP等其他规范。
4.4 ESOP激励计划项下相关股份的锁定期及转让限制
4.4.1主流形式及锁定期要求:
1)员工持股(直接或间接):
①IPO前落地的员工持股安排
——直接,或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
——通常,IPO后1年;
——兼具董监高或核心技术人员身份或其亲属,比照相关人员承诺;
——如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锁定36个月(或北交所12个月);
②上市后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
——通常,每股持股期限不低于12个月;
——以定增方式实施的,不低于18个月。
2)股票期权:
——均已允许带期权上市,但要符合一定条件。
——带期权上市的,锁定期36个月(北交所除外)。
——上市后实施,自授予至首次行权或解锁,通常至少1年等待期/锁定期。
3)限制性股票(RS):
——IPO前,无明确规范指引,具体由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相关锁定期或转让限制;
——上市后,按激励办法规范锁定期及考核条件及解锁安排。
4.4.2 ESOP激励计划项下相关股份的行权及转让限制
自董事会——股东大会——授予日,
1)期权/增值权行权限制期不少于24个月,生效日后,行权有效期不少于3年,有效期内匀速分批生效:通常3至4批次;
2)限制性股票首次解锁日之前限售期不少于24个月,首次解锁日后,解锁期,不少于3年,解锁期内匀速分批解锁,通常3至4批次。
5、上市公司收购交易后收购人的锁定期要求
收购人所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通常不受锁定期要求的限制,但要遵守6个月内禁止反向操作的短线交易规则以及在信息披露期间的敏感窗口期内不得继续交易等规则的限制。
尽管上述,上市公司收购中个别情形也会涉及锁定期要求,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减持规则要求,因大宗交易受让的特定股份,其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控制权交易,收购人所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包括本次+之前存量),其后18个月不得转让。
6、上市公司增发及重组中的锁定期要求
1)主要类型:
①定向发行:面向特定对象,俗称定增;包括现金定增、发行购买、配套融资;
②增发:面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
③配股:面向全部现有股东。
2)锁定期:
①新股上市之后,竞价发行,6个月;锁价发行:北交所12个月,其他板块18个月。
②竞价发行,公开发行或向下列对象以外的定向发行
锁价发行,向下列特定对象可以董事会锁价发行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通过认购取得控制权的投资者;
——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3)交易对方的锁定要求:
对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交易对方(拟注入上市公司的标的资产的股东),其作为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所取得的上市公司发行的对价股份,根据《重组办法》,通常锁定期为12个月(构成借壳上市/重组上市的,则为24个月),但在下列情形下则锁定为36个月:
——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除此外,几乎借壳上市或重组上市所有直接或间接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特定对象、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控制人都要承诺36个月的锁定期。
说明:本内容参考自《上市公司收购解决之道》(作者:刘成伟)一书,为避免以偏概全敬请读者查阅原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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