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转自:中国政府采购报
【案例看台】
评审专家未独立评审遭投诉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然而某采购项目中,有评审人员未独立评审,协商打分,影响了采购结果。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5日,采购人A委托代理机构B就该单位“X系统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有关设备。W公司、S公司参与磋商。2022年6月7日,代理机构B发布成交结果公告,W公司为成交供应商。2022年6月10日,S公司对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起质疑。2022年7月7日,S公司向浙江省财政厅提起投诉。S公司诉称:1.代理机构B未尽到对供应商进行实际资格审查的义务,以及中标供应商(W公司)在声明文件中存在虚假陈述。主要依据是:(1)本次采购为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采购项目;(2)W公司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制造……制造商为W公司,从业人员58人……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3)通过W公司官方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渠道查询获得的信息显示,W公司作为生产基地,实为一家拥有近500名员工的大型企业,其控股股东美国W公司经数次并购后,已成为北美地区水纯化等配套技术的龙头型企业,其负责人亦与香港W公司、美国W公司为同一人。W公司在采购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存在虚假陈述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
2.此次采购活动中,存在大量主观性,无法细化、量化的评分,不符合相应标准,对打分的合理性存疑。
3.对S公司产品销售业绩评分项目的评分存在错误。
4.对S公司产品技术指标及功能响应程度评分项目的主观评判依据不清。
5.在技术、资信及商务部分评分明细中,共有6项主观性评分疑似具有倾向性,其中5项主观性评分中3位专家评审均对成交供应商给出满分评分,对另外3家供应商给出完全相同的最低分数。
经财政部门调查查明:项目评审录音录像显示,项目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违反规定协商打分,有成员对部分评审因素存在倾向性发言。
处理结果
浙江省财政厅投诉处理决定:投诉事项3、4、5部分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对其他投诉事项不再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理由
浙江省财政厅认为:综合投诉事项3、4、5,实质上是指评审专家是否存在评审错误和所有主观评分是否存在倾向性。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规定,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5〕13号)第十四条第(五)项、第(十)项等规定,评审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不得有发表不当言论等干预或影响评审工作的行为,不得违反规定协商、比较打分。本项目客观评分项以及6个主观评分项中的5项,磋商小组成员打分均一致,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磋商小组成员协商打分,并且有成员对部分评审因素存在倾向性发言,从而可能影响评审结果。
(供稿单位:浙江省政府采购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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