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宇顺(002289)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高票通过多项议案 决定不再设置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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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21: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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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宇顺,证券代码:002289)于2025年12月15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包括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修订《公司章程》及多项内部管理制度在内的10项议案。其中,《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获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根据决议,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原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标志着公司治理结构迎来重要调整。

会议基本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因董事长嵇敏先生工作原因无法出席,经全体董事推举,由独立董事薛文君女士主持。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会议时间与地点: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5日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2233号深圳湾1号T1座21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9:15-9:25、9:30-11:30、13:00-15:00)及互联网投票系统(9:15-15:00)进行。

出席情况:本次会议共有117名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出席,代表股份10014.59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340%。其中,中小投资者(除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外)116人,代表股份1609.79万股,占比5.7440%。具体出席结构如下:

出席方式 参与人数(人) 代表股份(万股) 占比(%)
现场出席 4 9675.86 34.5253
网络投票 113 338.74 1.2087

议案审议结果:10项议案全获通过 公司章程修订引关注

本次会议审议的10项议案均获通过,其中《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因涉及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备受关注。该议案获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根据决议,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相应修订生效,《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从表决情况看,所有议案均获得极高支持率,同意票数占比普遍超过99.9%,反对及弃权比例不足0.1%。中小投资者对各项议案的支持率亦超过99.8%,显示市场对公司治理优化及规范运作的广泛认可。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总表决同意(万股/%) 总表决反对(万股/%) 总表决弃权(万股/%) 中小投资者同意(万股/%) 中小投资者反对(万股/%) 中小投资者弃权(万股/%)
1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0011.94/99.9735 2.35/0.0235 0.30/0.0030 1607.14/99.8354 2.35/0.1460 0.30/0.0186
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011.94/99.9735 2.35/0.0235 0.30/0.0030 1607.14/99.8354 2.35/0.1460 0.30/0.0186
3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0011.94/99.9735 2.35/0.0235 0.30/0.0030 1607.14/99.8354 2.35/0.1460 0.30/0.0186
4 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0011.94/99.9735 2.35/0.0235 0.30/0.0030 1607.14/99.8354 2.35/0.1460 0.30/0.0186
5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内部决策制度》的议案 10011.77/99.9718 2.35/0.0235 0.48/0.0047 1606.96/99.8245 2.35/0.1460 0.48/0.0295
6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10011.77/99.9718 2.35/0.0235 0.48/0.0047 1606.96/99.8245 2.35/0.1460 0.48/0.0295
7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10011.77/99.9718 2.35/0.0235 0.48/0.0047 1606.96/99.8245 2.35/0.1460 0.48/0.0295
8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10011.77/99.9718 2.35/0.0235 0.48/0.0047 1606.96/99.8245 2.35/0.1460 0.48/0.0295
9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10011.94/99.9735 2.35/0.0235 0.30/0.0030 1607.14/99.8354 2.35/0.1460 0.30/0.0186
10 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10011.94/99.9735 2.35/0.0235 0.30/0.0030 1607.14/99.8354 2.35/0.1460 0.30/0.0186

法律意见:程序合法有效 结果具备法律效力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公司表示,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相关文件将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续将严格按照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制度规范运作。备查文件包括《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律师法律意见书。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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