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一语,虽出自东晋学者梅赜所献伪古文《尚书·大禹谟》,其真实性存疑,但“刑期于无刑”作为儒家的核心思想,毋庸置疑。《论语·子路》载,孔子赞许“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可见减省刑罚、去除杀戮是儒家的基本主张。《礼记·礼运》中所描绘的“大同”之世,乃是“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的无讼无刑社会。《大戴礼记·主言》记载,孔子认为君主若能修明教化、推行善政,便可实现“四海之内无刑民”,这正是儒家治理理想的体现。《荀子·宥坐》载,面对鲁国的乱象,孔子对冉有感叹“是以威厉而不试,刑错而不用”,推崇先教化后刑罚,乃至刑罚搁置不用的治理境界。孟子在《梁惠王上》中倡导仁政,亦将“省刑罚”列为要务。荀子在《议兵》篇中援引古事,称尧时“杀一人、刑二人而天下治”,延续了儒家关于圣王治世“刑错不用”的叙事传统。
法家主张“垂法而治”,深知“无刑罚则主无以威众”(《管子·明法解》),故并不主张废除刑罚。然而,法家代表人物多受儒学启蒙,同样吸收了儒家的无刑思想。《管子》中有诸多相关表述,如《小匡》篇中的“省刑罚”、《权修》篇中的“刑罚省”、《八观》篇中的“刑省罚寡”、《七臣七主》篇中的“世无刑民”、《禁藏》篇中的“刑设而不行”,以及《君臣上》篇中的“刑设而不用”。《商君书》中亦有一系列相关论述,包括《赏刑》篇中的“明刑之犹至于无刑”与“国无刑民”、《画策》篇中的“刑政不用而治”,以及《定分》篇中的“故圣人立天下而无刑死者”。因此,“刑期于无刑”的提法虽为梅赜所伪托,却非凭空杜撰,而是融汇了儒法两家的思想精义。梅赜身后此说更被历代君王奉为圭臬,备受尊崇。
尽管儒法两家均以无刑为理想,但在实现路径上迥然不同。儒家坚信人性本善,认为“人皆可以为尧舜”,具有教化与改造的可能,故而主张“以德去刑”,期望通过改善民生、加强教化,从根本上消除犯罪产生的土壤,最终达到刑罚不施的治理境界。孔子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并批评“不教其民而听其狱,杀不辜也”(《荀子·宥坐》)。在儒家看来,刑罚仅为辅助教化之具,终极目标乃是通过道德浸润实现社会自治,以至无须刑罚强制。法家则认为人性趋利避害,故而主张“以刑去刑”,即凭借严刑峻法形成强大威慑,发挥刑罚的预防功能,减少乃至消灭犯罪,最终达到刑罚无所用之境地。法家代表人物商鞅在《商君书》中明确论述:“故以刑治则民威;民威则无奸;无奸则民安其所乐”(《开塞》);“以刑去刑,国治……行刑重轻,刑去事成,国强”(《去强》);“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赏刑》)。
无刑作为古代士人的共同理想,被深刻融入历代司法原则与审判实践,催生出诸多富有人道主义色彩的制度设计,并成为衡量吏治清明与世风良窳的重要标尺。首先,其积极影响体现在慎刑思想与人道主义司法制度的发展上。《尚书·舜典》早有“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的告诫,由此衍生出“流宥五刑”“金作赎刑”等宽宥措施,为刑罚的审慎适用奠定了基础。《尚书·大禹谟》提出“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审判原则,使慎刑理念具体化为可操作的司法准则。至唐代,《唐律疏议·名例》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精神,并发展出如“存留养亲”等融合人伦孝道的司法制度,使得慎刑思想与教化深度结合,成为中华法系的鲜明特征。其次,“刑错(措)”与“狱空”成为历代评价治世的重要指标。史载汉文帝时“选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汉书·刑法志》)。唐太宗贞观四年“天下断死罪二十九人”(《新唐书·刑法志》),被传为千古美谈。至宋、辽、金时期,“狱空”成为制度化的吏治考核内容,朝廷常对奏报“狱空”的官员予以嘉奖,如金世宗大定七年便因“大兴府狱空”而“诏赐宴劳之”(《金史·世宗纪》),足见这一理念对司法实践的深刻影响。
然而,无刑理念在实践中亦暴露出诸多问题,折射出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张力。其一,“狱空”作为显性政绩,易诱发司法造假。因“狱空”直接关乎官员考绩与声誉,部分官吏为求虚名与升迁,不惜采取极端手段。更有甚者,如北宋政和年间开封府尹李孝寿,为炮制“狱空”政绩,竟滥施刑罚逼迫囚犯认罪或致死,致多人蒙冤,成为“理想绑架司法”的典型反面例证。其二,“刑措”叙事带有浓厚的理想化与神话色彩。《史记·周本纪》记载“成康之际,天下安宁,刑错四十余年不用”,塑造了“上古无刑”的完美政治图景,深刻影响了后世君主的自我期许与施政决策。汉武帝曾诏问群臣“盖闻上古至治,画衣冠,异章服,而民不犯”(《汉书·武帝纪》),意图复制上古治世。北周武帝在遗诏中亦慨叹“未能使百姓安乐,刑措不用”(《周书·武帝纪》),将“刑措”视为未竟的政治理想。此类理想化叙事虽能凝聚治世共识,却也易使君主忽视社会现实,导致施政措施脱离实际、流于空想。其三,儒法两家实现无刑的路径均难以彻底达成目标。儒家过度依赖道德教化,易模糊道德与法律的界限,使司法丧失刚性,滋生随意性——若仅有教化而无明确法律准则,难免会出现“同罪异罚”的不公现象。法家迷信重刑威慑,则易背离人道主义精神,因刑罚过当而催生新的社会矛盾。因此,二者均未能在“宽”与“严”之间求得平衡。面对复杂的社会现实,无刑的理想终究难以完全实现,更从未真正成为社会常态。
对无刑理想的过度追求常会适得其反,需要保持审慎。但这一古老理念的积极价值亦不可磨灭。完全废除刑罚既不契合社会治理的现实逻辑,也缺乏实践可行性。但通过科学治理最大限度减少刑罚适用、减少不必要的惩戒,无疑是值得追求的目标。无刑理念所倡导的“教化为主、慎刑为辅,逐步减省社会对刑罚依赖”的精神内核,在当代社会仍具有生命力。现代法治不仅致力于实现惩罚正义,更注重通过教育矫正促进犯罪者回归社会,这与儒家“以德去刑”的治理逻辑一脉相承。同时,法家主张通过发挥刑罚的预防功能以消除犯罪,亦具有合理性。如何在现代法治语境下,将这一古老智慧有机融入以“罪刑法定”“罪刑均衡”“程序正义”与“人权保障”为支撑的现代法治框架,通过系统的社会治理、规范的法治教育与科学的犯罪预防机制,充分发挥刑罚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功能,最大限度减少犯罪,推动刑罚制度向更加理性、人道的方向发展,使无刑愿景在当代法治文明土壤中焕发新生,仍是我们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
(作者为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延伸阅读
《尚书》又称《书》《书经》,是儒家“五经”之一,也是中国现存最早的多体裁上古政治文献汇编。其内容涵盖虞、夏、商、周四代训诰、誓命等,分《虞书》《夏书》《商书》《周书》四部分,春秋战国由儒家初步汇编定名《书》,汉代改称《尚书》(即“上古之书”)。传世本存真伪争议,清华简佐证,东晋梅赜所献版本中新增的25篇古文为伪作,源自汉初伏生所传的今文部分才是先秦原貌。《尚书》的内容极其丰富,可谓深入了解和认知中华文明的必读之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