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事项处理结果都要告知举报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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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1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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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报

  原工商总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原食药监总局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均明确规定,所有实名举报都要告知处理结果。市场监管总局2号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20号令《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没有延续上述规定,而是充分考虑近年来举报数量激增等实际情况,从合理配置执法资源的角度考虑,未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之外给市场监管部门增加新的告知义务。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按照该条规定,只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对举报事项处理结果进行告知的,市场监管部门才履行告知义务。换句话说,只要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应当进行告知的,市场监管部门无须履行处理结果告知义务。经梳理,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事项处理结果有告知义务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目前有12部,其中法律5部、行政法规3部、部门规章4部,分别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对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受理举报、投诉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保密。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举报人要求答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五条:“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九条:“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五条:“对实名举报,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第十四条:“对于采用书面形式的实名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案件调查处理完毕后,可以根据举报人的书面请求依法向其反馈举报处理结果。”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第二十五条:“对于采用书面形式的实名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案件调查处理完毕后,可以根据举报人的书面请求依法向其反馈举报处理结果。”

  除上述12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外,还要注意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有规定的要按照其规定执行。另外,还有4部法律、行政法规对“咨询、投诉、举报”作出“答复、核实、处理”的规定。分别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接到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的咨询,应当及时答复;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答复。”

  那么,广告法第五十三条“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这条规定中,关于“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的规定究竟是否适用于举报?

  广告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字面理解并不复杂。如果该条表述为“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那么不论是投诉还是举报,都要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但实际上,该条的表述为“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显然这里仅指接到的“投诉”,并不包含“举报”,不存在歧义。因此,广告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告知,不是要求告知举报事项“处理结果”,而是对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的告知。

□梁仕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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