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黑龙江日报)
转自:黑龙江日报
近日,克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好意同乘”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案。王某国无偿搭乘任某河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途中与曲某驾驶的货车相撞,致王某国受伤。经交警认定,双方驾驶员负事故同等责任。
案件审理中,承保货车交强险与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被判按比例先行赔偿。对于超出部分,克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河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应减轻其赔偿责任,最终判决由其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克山县法院综合案件事实,准确适用“好意同乘”减责规则。该判决既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弘扬了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同时对引导公众规范驾驶、注意出行安全起到了积极的警示作用。
(孙萧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