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华日报)
本报讯 (记者 孙旭晖) 12月8日,宿迁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全国首部设区市优化涉企行政检查条例——《宿迁市优化涉企行政检查条例》已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旨在通过规范行政行为、减轻企业负担,系统性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核心举措包括清单管理、推行“综合查一次”、强化数字化监管和明确企业“拒绝权”等。
条例明确,宿迁将实行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未列入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得实施检查,从源头上杜绝随意检查。同时,创新性提出“综合查一次”制度,要求同一行政检查主体多项检查合并进行,不同主体可组织联合检查,大幅减轻企业迎检负担。在监管方式上,条例鼓励优先采用非现场检查方式,并建立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与备案系统,实现检查事项公示、实时预警多头重复检查,并提供企业异议申诉和满意度评价功能,使检查行为全程可追溯、可监督。宿迁还将实行差异化监管,根据企业信用和风险程度调整检查频次,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问题企业精准监管。
条例显著强化了企业权益保障,明确赋予企业“拒绝权”,企业有权拒绝未出示合法证件、超出清单范围、违反程序或跨区域的违规检查。同时,详细列举了行政检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九类禁止行为,包括以牟利为目的、干扰正常生产经营、泄露商业秘密等,为权力戴上“紧箍”。条例还严格限制“一刀切”停产停业措施,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普遍要求企业停产停业。此外,引入信用修复机制,指导企业纠正失信行为,并根据修复情况调整监管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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