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12月9日讯 没有驾驶证的4S店员工偷开公司试驾车,在路口撞伤行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行人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12月9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判决扣除交强险赔付的19.8万元后,员工承担80%的赔偿责任,需自掏腰包赔偿55万余元,同时,她还可能面临保险公司追偿。
员工无证偷开试驾车撞伤行人
2024年6月2日8时许,益阳街头,陈晨走在斑马线上横过马路,一台突然驶来的小车将其撞倒,陈晨受伤,车辆受损。
陈晨很快被送往医院,而肇事车辆驾驶员刘静并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交警部门认定,刘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晨不承担责任。
民警调查发现,刘静为4S店的员工,而涉事小车是所属公司的试驾车,车辆所有人也为该公司。事发前,刘静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将案涉车辆开出公司。
涉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各方当事人协商未果,陈晨将刘静、某公司、保险公司诉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员工需赔偿5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和划分本案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
根据事故认定书,法院确认由刘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某公司作为肇事小车的所有人,负有对车辆安全管理的法定义务,该公司对其内部车辆管理混乱,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结合各方的过错大小,确认刘静承担80%的赔偿责任,某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因刘静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免赔。陈晨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交强险不足的部分,由刘静、某公司按比例赔偿。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享有追偿的权利。
法院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9.8万元,剩余部分由刘静赔偿55万余元,某公司赔偿13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刘静和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益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刘彦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