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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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孙 彦)12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7件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执法典型案例。7件案例中,有6件涉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1件涉及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案例中的违法主体涉及广西、江苏、安徽、江西、上海等地。
在“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咏佳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中,2024年4月17日,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上海咏佳贸易有限公司的仓库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分两次购进电动自行车217台进行销售,均未提供进货单据等证明材料,违反了进货验收制度。当事人对第一次购进的93台电动自行车自行进行加装后备箱、防护栏、电池储蓄盒及更换加长座椅等非法改装。第二次购进的124台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尺寸限制、蓄电池防篡改等项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三条、《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5月23日,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验收制度、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112台涉案车辆、罚没合计14.33万元的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专项整治工作,重拳出击、源头治理,组织全系统查办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不合格、非法改装等违法违规行为,守牢产品质量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