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弘祥隆生物未按期披露年报及半年报 董事长江玉龙领警示函
创始人
2025-12-05 18: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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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11月27日披露,北京弘祥隆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弘祥隆生物”)因未按期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半年度报告,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时任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江玉龙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同步领受警示函。

违规事实明确

根据北京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XX号),北京弘祥隆生物存在两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未按期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以及未按期披露2025年半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一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及第十二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的规定。

责任人同步被追责

监管部门指出,时任公司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江玉龙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能有效履行职责,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董监高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监管措施与要求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北京弘祥隆生物及江玉龙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北京证监局明确要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需在收到决定书后,立即开展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控制度,切实提高合规意识,确保后续信息披露义务的依法履行,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后续权利说明

根据监管规定,北京弘祥隆生物及江玉龙如对该警示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行政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警示函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违规事件再次凸显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重要性。监管部门持续强化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旨在维护市场公平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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