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11月24日发布,12月15日起施行,以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普惠优待叠加
抚恤优待对象包括:军人;服现役和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军人家属;退役军人。
县级以上政府逐步完善公民普惠与抚恤优待叠加制度,保障抚恤优待对象享受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等公民普惠待遇,同时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待遇。
抚恤优待对象在申请享受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时,领取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其个人和家庭收入。
死亡残疾抚恤
《实施办法》明确了军人死亡抚恤和残疾抚恤的相关事项。
死亡抚恤方面,军人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由军队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送《烈士评定通知书》《军人因公牺牲通知书》《军人病故通知书》和《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军人病故证明书》。
县级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时发放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条件的一次性抚恤金。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下列方式发放: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按照协商的分配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人数等额发放;无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
军人残疾抚恤方面,退出现役时为一级至四级的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省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入荣军优抚医院集中供养:因残疾原因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日常生活需要护理,不便分散安置照顾的;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对退出现役时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退出现役后补办或者调整为一级至四级、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障碍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从其移交地方、补办或者调整残疾等级审批手续办结当月起,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给护理费。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
优待措施多样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批准入伍地县级政府应当每年按照标准发给其家庭优待金,同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优待。家庭优待金按照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的标准计发,当地标准高于本款规定的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到西藏、新疆地区服现役的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增发50%。
在本省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大学毕业生、在校生发放一次性入伍奖励金。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按照专科毕业生标准发放一次性入伍奖励金。
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可享受的优待包括:没有条件入军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统筹安排入所在县(市、区)地方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县(市、区)范围内根据法定监护人意愿安排入相应幼儿园等。
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
军人退出现役后,在省内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服现役期间认定为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与在地方缴存时间合并计算。现役军人配偶在地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双缴存职工计算最高贷款额度。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残疾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障。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记者何宝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