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安晚报)
转自:新安晚报
2025年10月15日,在省检察院举办的第二期“皖”美民检·“典”亮民心民事检察高质效办案讲评汇上,凤阳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讲述小岗村H合作社与小岗村I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办理经验。
凤阳县小岗村H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下称“H合作社”)系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事农作物(粮食)种植、收购、销售等经营活动。2019年11月1日,H合作社与小岗村I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下称“I供应链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后,与农户签订委托种植合同,向农户收购水稻。此后,H合作社分二批购买了2万斤水稻,价款9万元。因I供应链公司未付货款也未及时收购,H合作社遂将I供应链公司诉至凤阳县法院。
2020年9月14日,凤阳县法院判决解除双方购销合同,由I供应链公司支付未付货款9万元,并赔偿违约金25.28万元,共计34.28万元。2021年3月2日,鉴于I供应链公司未履行该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H合作社向凤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1年8月25日,H合作社向凤阳县检察院申请监督,请求督促法院追加I供应链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受理后,凤阳县检察院充分发挥调查核实权,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取了I供应链公司注册登记档案材料。经核查发现,I供应链公司股东凤阳小岗村J生态科技公司、黄某未实缴出资,且在该笔债务发生后,J生态科技公司、黄某擅自将出资期限延长至2069年12月30日。
2021年11月24日,凤阳县检察院向凤阳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H合作社追加I供应链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凤阳县法院采纳检察建议,于2022年8月18日裁定追加J生态科技公司、黄某为该案的被执行人。
转眼到了2023年,凤阳县检察院检察长在走访H合作社时,其法定代表人程某某反映法院一直未恢复执行,请求检察机关监督。凤阳县检察院受理后由检察长主办该案并组织召开公开听证,经审查认为,该案有新的可供执行主体,对H合作社申请恢复执行的请求应予支持,遂向凤阳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支持H合作社恢复执行申请。2023年5月9日,凤阳县法院恢复执行该案。因经过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年11月,凤阳县法院作出终本执行的裁定。
为支持和监督凤阳县法院依法执行,凤阳县检察院指派专人配合该院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进行分析研判,经过多轮财产线索的调查核实,最终发现黄某名下有房产信息。2024年5月11日,凤阳县法院再次恢复执行,查封黄某名下深圳房产一处。后经检法协同释法说理,黄某主动缴纳了执行款。2024年8月2日,H合作社领取了该案执行款34.28万元,并向法院出具了结案证明。
“本案中,针对法院‘终本执行’,检察机关两次制发检察建议,持续三年跟踪督促,监督法院纠正‘应恢复而未恢复’,重新启动执行程序,打破‘终本’僵局,有效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检察院民事检察部主任刘斌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