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福建省光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公开光市监处罚〔2026〕0126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福建省新成鑫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违规收取招标文件费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经查,该公司在代理招标项目中以盈利为目的收取招标文件费用,且无法提供对应成本支出证明,已违反招标投标及价格监管相关规定。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光市监处罚〔2026〕0126026号 |
| 当事人名称 | 福建省新成鑫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处罚机关 | 福建省光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9月01日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600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二项,《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JG-9条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主要违法事实
福建省新成鑫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代理“王台镇溪后村道路硬化与新建挡墙工程”(招标编号:新成鑫正南招【2025】013号)招标项目期间,在招标公告中标注每份招标文件售价300元,以盈利为目的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费用,该项目共有三家企业参与投标,当事人合计收取费用900元,且始终无法提供招标文件印刷、邮寄等成本支出的合法证明材料,属于违规收费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在光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责令退款通知后,当事人已将900元费用全额退还给三家投标企业。
调查过程
2026年5月6日,光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省新成鑫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开展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开展招标代理服务的经营活动,在核查其代理的“王台镇溪后村道路硬化与新建挡墙工程”项目时,发现招标公告明确标注收取招标文件费用,但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任何证明印刷、邮寄成本支出的相关材料,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同年5月8日,经局分管领导批准,该局正式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同年7月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光市监限提〔2026〕010709号),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涉案项目招标文件复印件,以及印刷、邮寄成本支出的相关证明材料。7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调查,核实了当事人收取招标文件费用的流程、金额以及收费目的等具体情况。7月2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光市监责退〔2026〕010727-1号),要求当事人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给对应投标人。8月5日,当事人向光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退费情况说明以及对应的退费证明材料。
完成调查取证后,2026年8月21日,光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光市监罚告〔2026〕012602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光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未按规定收取招标文件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交相关材料,属于初次违法,且已经全额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社会危害程度较低,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600元。
行政处罚决定明确,当事人需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光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光泽县或邵武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福建省新成鑫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0年3月27日,法定代表人祖崎,所属行业为商务服务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9人,注册资本12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2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光泽县新华大楼三单元1310室。股东信息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
| 祖崎 | 80% | 960万元人民币 | 2040年6月1日 |
| 官宗兵 | 20% | 240万元人民币 | 2040年6月1日 |
公司视角点评
本次处罚暴露出我司招标代理业务合规意识薄弱,未严格遵守招投标及价格监管相关规定,违规以盈利为目的收取招标文件费用且无法提供成本证明,违反行业监管要求。虽已全额退费、配合调查获从轻罚款,但也警示我们需立即完善收费流程,强化合规管理,避免后续再出现同类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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