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营市监处罚〔2026〕2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营山县御凤甲餐饮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因同时存在发布涉及疾病预防功能的食品广告、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两项违法广告行为,被监管部门合并处罚罚款1143元。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营市监处罚〔2026〕228号 |
| 当事人名称 | 营山县御凤甲餐饮有限公司 |
| 处罚机关 | 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9月01日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1143.00元(壹仟壹佰肆拾叁元整)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主要违法事实
营山县御凤甲餐饮有限公司存在两项违法广告宣传行为:一是自2025年底开始,通过店内软膜广告、优惠券宣传单、员工微信朋友圈等渠道宣传销售的鸭嘴鱼,宣称该食材"对软化心脑血管促进大脑发育,预防老年痴呆具有良好的作用",该宣传内容无法提供任何佐证资料,属于非医疗广告涉及疾病预防功能的违规行为;二是自2023年开始经营起,在店内墙面张贴黑凤宫鸡的宣传广告,其中"滋补胜甲鱼、养伤赛白鸽、美容如珍珠"的宣传内容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属于与实际情况不符、对消费者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虚假宣传。仅部分宣传内容经上游供应商提供材料佐证为真实,两项违法广告合计可核算的广告费用为771元,其中黑凤宫鸡广告费用186元,鸭嘴鱼广告费用585元。
调查过程
2026年5月18日,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部署,对营山县御凤甲餐饮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店内墙面、收银台存在上述涉嫌违规的广告内容,当日经局领导批准后对该案立案调查。
立案后,执法人员先后对该公司营山店店长、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核实,调取当事人经营资质、相关人员身份信息,收集了上游供应商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与情况说明、广告制作合同与费用清单等材料,所有证据均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完整固定了案件事实。2026年8月24日,营山县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营山县御凤甲餐饮有限公司在鸭嘴鱼广告中涉及疾病预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黑凤宫鸡广告中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考虑到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食源性疾病,案发后也完成了积极整改,符合从轻行政处罚的条件,监管部门最终作出合并处罚: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违法行为按广告费用处一倍罚款585元,对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按广告费用处三倍罚款558元,合计罚款1143元,同时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天眼查数据显示,营山县御凤甲餐饮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5年1月26日,法定代表人胡长寿,所属行业为餐饮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绥安街道北观社区一环路北二段74-84号。股东信息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
| 胡长寿 | 51% | 5.1万元人民币 | 2030年1月21日 |
| 熊丹 | 49% | 4.9万元人民币 | 2030年1月21日 |
点评分析
本次处罚暴露出这家微型餐饮企业广告合规意识严重缺失,发布的食品宣传违规涉及疾病预防功能,还存在无依据的虚假宣传,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虽最终罚款金额不高,但既增加了企业经营的合规成本,也容易消耗本地消费者对门店的信任度,警示小微餐饮主体需严格规范宣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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