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子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公示了文号为子市监处罚〔2026〕3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子长市益民医药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因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被依法查处。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子市监处罚〔2026〕38号 |
| 当事人名称 | 子长市益民医药服务有限公司 |
| 处罚机关 | 子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9月02日 |
| 处罚种类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 处罚内容 |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2、处2千元罚款 |
| 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主要违法事实
子长市益民医药服务有限公司在店内货架陈列销售由西安锦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PE型检查手套,该批次检查手套生产日期为2022年2月15日,有效期三年,截至执法检查当日已经超过产品有效期,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调查过程
2026年8月6日,子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闫德琪、李海明对子长市益民医药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上述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后,依法对该案启动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先后获取了涉案企业地理位置证明、法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涉案医疗器械购进资质票据、现场涉案产品陈列位置记录等多份证据,确认了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2026年8月25日子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子市监罚告〔2026〕4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子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子长市益民医药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修订)》第五十五条关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最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过期医疗器械,并处2000元罚款。
根据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子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子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延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眼查数据显示,子长市益民医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7年2月28日,法定代表人郁海平,所属行业为其他服务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市安定路22号铺2。股东信息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
| 郁海平 | 100% | 10万元人民币 | 2017年2月23日 |
点评分析
作为微型医药服务企业,本次处罚暴露出子长市益民医药服务有限公司医疗器械效期日常巡检机制缺位,合规管理存在明显疏漏。本次被罚虽涉及罚款金额不高,但直接冲击医药类企业的经营公信力,警示同类小微医药主体需严格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筑牢产品质量管控防线。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由AI大模型基于公开信息生成,不代表Hehson财经观点。文中所有信息、数据及图表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投资建议或决策依据,相关信息以实际公告为准。如有疑问,请联系:biz@staff.sin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