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担保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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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4 02: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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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59 证券简称:贵研铂业 公告编号:临2026-056

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6年09月02日,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永兴贵研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资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渣打银行”)合作开展贵金属套期保值业务提供担保。公司向中国银行出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永兴资源额度为人民币4,000万元的银行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向渣打银行出具保证函,为永兴资源额度为800万美元的银行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永兴资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永兴资源的另外一方股东郴州财智金属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永兴资源49%股权质押给本公司而向本公司的担保提供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永兴资源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万元的授信担保(永兴资源公司可在不超过1.5亿人民币的范围内与美元调配使用)。具体担保内容详见2026年4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中国银行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主债权及其发生时间: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授信额度协议》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自主合同《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即2026年9月2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即2027年4月23日。

2.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肆仟万元整。

●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渣打银行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被担保人(对手方):永兴贵研资源有限公司

2.担保最高金额:美元捌佰万美元整

3.被保证债务:是指对手方就其与银行根据 ISDA 主协议、NAFMII 主协议,和/或外汇交易条款和条件(分别或合称为“衍生交易合同”)在原保证函以及本保证函约定的发生期间之内所达成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缔结新的交易、对已有交易进行调整、替换、重新建立(“发生”)),而应向银行承担的所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对手方应当支付的任何结算金额、交付金额、应付金额、提前终止应付款额,无论如何表述或者定义,统称为“主债权”及其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银行针对对手方行使其在衍生交易合同项下的权利以及针对保证人行使本保证函项下的权利所需的佣金、费用、成本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行权费用”)(无论是当前或未来义务,还是实际或或有的义务)。银行可以随时要求确定被保证债务,无论本保证函设立是否满两年。被保证债务的金额由银行根据衍生交易合同的规定计算并确定起算日期及数额。银行支付的行权费用按照银行的实际支出计算。

4.保证期间:自保证函日期开始(包括该日)至(并包括)下列各日期中最迟的一个日期起算三年为止的期间:(a)被保证债务产生的最后一个结算日或支付日(或无论以其他任何条款描述的类似术语);或(b)NAFMII主协议规定的提前终止应付额到期与应付的日期,或(c)就ISDA主协议而言,提前终止金额(于2002年ISDA主协议中定义)到期与应付的日期或1992年ISDA主协议第6(e)款规定的金额到期与应付的日期;或(d)就外汇交易条款和条件而言,其“终止外汇交易”条款或同等、类似条款所规定的提前终止应付额或“盈亏净额”到期与应付的日期。

5.担保方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公司为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提供担保,永兴资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永兴资源的另外一方股东郴州财智金属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永兴资源49%股权质押给本公司而向本公司的担保提供反担保。同时,永兴资源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统一管控体系,公司可对其经营决策、财务状况、资金使用实施有效监督与管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担保风险整体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本次担保系在股东会和董事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发生。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已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2,027.44万元,占公司202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73%。上述担保全部为上市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截至目前,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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