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主播想“单飞”公司却不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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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3 04:4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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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工人日报)

主播和公司签订独家经纪合约后,因公司未给资源想离开却被拒绝,主播能直接解除合约吗?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主播的合同纠纷案,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0条规定,判决解除双方经纪合约,并对合作期间的直播收益进行了合理分配。

该案中,2023年6月,李某某与某传媒公司签订独家经纪合约。合约签订后,某传媒公司未给李某某提供实质性的经纪安排和平台推广资源。此后,李某某一直自行运营直播账号,并通过短视频平台获得直播收入14万余元。上述款项由某传媒公司代收后,被转入该公司独资股东孙某某的个人账户。李某某认为,某传媒公司未履行经纪义务构成违约,遂将该公司和孙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经纪合约并要求返还直播收入。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与某传媒公司签订的独家经纪合约合法有效,但该合约涉及演艺经纪公司与签约艺人之间在较长时间内的演出安排、商业运作、宣传推广、行为约束等内容,具有鲜明的演艺行业特征和明显的人身属性,不适于强制履行。某传媒公司对李某某未投入大量资源进行重点培养和推广,且其与李某某已丧失相互信任基础,合同履行已形成僵局。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580条关于“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规定,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独家经纪合约。对于直播收益,因合同中未约定分配比例,法院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和双方为获得收益付出的劳动成本,酌情确定李某某分得80%、某传媒公司分得20%。

法官介绍,该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当签约双方信任破裂、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时,艺人能否通过司法途径终止合同关系”。演艺经纪合同不同于普通商事合同,需要艺人本人的亲自参与和配合,具有鲜明的人身依附性。法律不能强制一个不愿继续履约的主播开播,也不能强制一家已经无合作意愿的公司持续投入资源培养艺人。

法官提醒广大网络主播及演艺从业者,在签约前应审慎审查合同条款,特别关注涉及收益分配比例、解约条件、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的约定。此外,在履约过程中应诚实守信,发生纠纷亦应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依法解决,切莫擅自“停播”“跑路”,以免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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