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享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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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3 04: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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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工人日报)

本报讯(记者康劲 通讯员董卫国)日前,甘肃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围绕失业保险金申领、参保缴费、待遇保障、转移接续等8方面统一全省政策标准,巩固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其中,专门针对农民工群体统一参保缴费与待遇标准,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失业保险享同等待遇,补齐了这一群体的失业保障短板。

通知明确,农民工按照城镇职工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与城镇职工享受完全同等的失业保险各项待遇,破除过去“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带来的保障壁垒。早期,部分地区专门设置“农民合同制工人”参保类别,农民工仅由单位缴纳失业保险、个人不缴费,失业后只能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无法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水平与保障周期明显低于同等缴费时长的城镇职工。

针对政策实施前已按“农民合同制工人”方式参保、连续足额缴费且未享受待遇的农民工,通知明确,新政实施后继续参保缴费的,前后参保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直接用于核算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这解决了不少农民工过去因身份标签和参保类别不同,早年参保记录在制度切换时遭遇年限认定堵点等问题。

统一后的待遇期限按累计缴费年限核算:缴费满1年且符合其他申领条件的,最少可领4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申领环节持续简化,累计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仅凭社保卡或身份证即可通过线上线下渠道申领;经办机构依托信息系统比对核验资格,不得要求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也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保险基金统一为失业人员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用全部由基金支付、个人不缴费,领金人员与普通参保职工同等享受医保和生育保险待遇。

此外,通知同步完善了大龄及超龄失业人员续发失业金、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缴费、丧葬抚恤金及失业保险转移接续等制度。甘肃人社部门表示,此次政策统一,将进一步筑牢失业保障底线,切实维护包括农民工在内广大参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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