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公开海市监处罚〔2026〕1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辽宁恒爱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海城市新东分店因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且逾期未改正,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罚款。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市监处罚〔2026〕126号 |
| 当事人名称 | 辽宁恒爱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海城市新东分店 |
| 处罚机关 | 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8月25日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1000元 |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主要违法事实
辽宁恒爱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海城市新东分店为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的违规行为,在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该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要求,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该分店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药品零售企业药师及药学技术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调查过程
2026年5月6日,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海城市医疗保障局移送的线索,显示辽宁恒爱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海城市新东分店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收到线索后,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即向该分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6月30日,该局执法人员对该分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认该分店的上述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2026年8月17日,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罚告〔2026〕11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辽宁恒爱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海城市新东分店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关于药品零售企业药师及药学技术人员管理的规定,构成违规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其中第七十二条第三项明确,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该局最终作出处罚决定:对辽宁恒爱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海城市新东分店罚款1000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按照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辽宁恒爱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海城市新东分店成立日期2018年3月14日,法定代表人张群群,所属行业为零售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参保人数0人,注册地址为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新东金山四季花城1号楼。
点评分析
本次旗下分店因执业药师不在岗售处方药且逾期未改被罚款,暴露出门店日常药学服务管理缺位、整改执行力不足的问题。虽本次罚款金额较低,但违反了药品经营合规要求,既损害品牌合规口碑,也给连锁体系的管控敲响警钟,后续需强化门店合规巡检与整改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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