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了景市监处罚〔2026〕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景德镇乐陶乐餐饮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景市监处罚〔2026〕162号 |
| 当事人名称 | 景德镇乐陶乐餐饮有限公司 |
| 处罚机关 |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8月24日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上缴国库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本案源于市场监管部门内部案源线索移送,执法机关经现场检查确认违法事实后依法立案,目前涉事违法电梯已由当事人自行拆除完成,案件已依法调查终结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主要违法事实
景德镇乐陶乐餐饮有限公司于2025年在陶溪川门店安装一台杂物电梯,自开业起即投入使用,但一直未办理该杂物电梯的检验手续,属于未经检验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情形。案件曝光后,该公司第一时间停止电梯使用,并在2026年7月31日联系专业电梯公司进场拆除,于2026年8月7日完成全部拆除工作。截至本次处罚作出前,该公司暂无同类行政处罚记录。
调查过程
2026年7月24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案源线索移送登记表(编号:20260111),附带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景市监特令〔2026〕第44号)以及现场使用照片,线索显示景德镇乐陶乐餐饮有限公司门店内一台杂物电梯存在未经检验合格仍在使用的情况。
2026年7月31日,该局执法人员对该门店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核实确认1台杂物电梯未经检验合格仍在使用的情况,经初步审查,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随即依法立案查处。
调查过程中,执法机关先后取得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资质文件、拆除现场照片、查封及解封手续等14项证据,完整印证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2026年8月14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景市监罚告〔2026〕17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景德镇乐陶乐餐饮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自行拆除电梯的情况,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对景德镇乐陶乐餐饮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款项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书同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景德镇乐陶乐餐饮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5年12月29日,法定代表人乐皓阳,所属行业为餐饮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新厂西路75号富春花苑一期X1-2栋24-26号、34-36号复式店。股东信息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
| 乐皓阳 | 100% | 10万元人民币 | 2030年12月28日 |
点评分析
本次处罚暴露出景德镇乐陶乐餐饮作为新成立的微型餐饮企业,特种设备安全合规意识严重缺位,未按法规要求为投入使用的杂物电梯办理检验手续,触碰了特种设备安全红线。好在企业后续主动整改拆除涉事电梯,未造成安全事故,本次1.5万元罚款虽已从轻处置,仍为企业敲响安全合规警钟,小微经营主体需补齐特种设备管理的合规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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