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49 证券简称:天溯计量 公告编号:2026-039
深圳天溯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天溯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424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深圳天溯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304,348股,于2025年12月23日上市,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36.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00,000,006.4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24,631,448.54元。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12月18日出具了众会字(2025)第1180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并经2026年8月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新增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开立募集资金账户的议案》,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广东天溯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溯检测认证”)、广东天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溯检测服务”)会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广州分行”)签署了相应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以及监督。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新增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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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权限,故由其上级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实际履行。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与天溯检测认证(以下简称“甲方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以下简称“丙方”)、中信银行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开户行名称:中信银行广州海珠支行,账号为8110901012602082559,截止2026年8月19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区域计量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10、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与天溯检测服务(以下简称“甲方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以下简称“丙方”)、中信银行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开户行名称:中信银行广州海珠支行,账号为8110901012202085075,截止2026年8月19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区域计量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10、本协议一式柒份,甲、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天溯计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