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汝根因未采取安全航速航行未按要求保持瞭望被张家港海事局罚款1500元 涉内河航行安全合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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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1 17: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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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万汝根因涉及未采取安全航速航行、未按照要求保持了望的海事违法行为,被张家港海事局作出行政处罚。本次公示的处罚事项清晰列明了违法事实、处置依据与具体处罚内容,是海事监管部门落实内河航行秩序管控的公开举措。

该处罚决定的落地,将督促相关航行从业者严格遵守内河航行操作规范,强化航行安全意识,避免同类违规行为引发水上交通安全隐患。

项目详情
被处罚人名称万汝根
违法案由未采取安全航速航行、未按照要求保持了望(2026版)
处罚决定书文号海事罚字[2026]06022030294-1-1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3402*******4951
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处罚决定日期2026-08-21
作出处罚机关张家港海事局

本次海事局公示的处罚事项中,被处罚人为万汝根,涉及的违法案由为未采取安全航速航行、未按照要求保持了望(2026版),对应的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6022030294-1-1,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涉事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3402*******4951,本次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处罚决定作出日期为2026年8月21日,作出本次处罚的机关是张家港海事局。


综合点评
本次海事部门对船员万汝根的1500元处罚,属于针对个人内河航行违规行为的常规监管处置,不涉及相关航运企业主体,未对关联经营主体的生产运营、资质信誉及财务状况造成实质影响,也未引发后续业务层面的连锁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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