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万汝根因涉及未采取安全航速航行、未按照要求保持了望的海事违法行为,被张家港海事局作出行政处罚。本次公示的处罚事项清晰列明了违法事实、处置依据与具体处罚内容,是海事监管部门落实内河航行秩序管控的公开举措。
该处罚决定的落地,将督促相关航行从业者严格遵守内河航行操作规范,强化航行安全意识,避免同类违规行为引发水上交通安全隐患。
| 项目 | 详情 |
|---|---|
| 被处罚人名称 | 万汝根 |
| 违法案由 | 未采取安全航速航行、未按照要求保持了望(2026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事罚字[2026]06022030294-1-1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
| 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 | 3402*******4951 |
| 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8-21 |
| 作出处罚机关 | 张家港海事局 |
本次海事局公示的处罚事项中,被处罚人为万汝根,涉及的违法案由为未采取安全航速航行、未按照要求保持了望(2026版),对应的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6022030294-1-1,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涉事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3402*******4951,本次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处罚决定作出日期为2026年8月21日,作出本次处罚的机关是张家港海事局。
综合点评
本次海事部门对船员万汝根的1500元处罚,属于针对个人内河航行违规行为的常规监管处置,不涉及相关航运企业主体,未对关联经营主体的生产运营、资质信誉及财务状况造成实质影响,也未引发后续业务层面的连锁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