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8月20日发布公告,披露其全资子公司唐山盾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已收到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子公司合计4140.20万元的债权主张获得法院全部支持。
本次诉讼最早于2026年6月12日由辉县法院正式受理,盾石建筑作为原告,就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河南省环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太阳石集团水泥有限公司、新乡市振新水泥有限公司三家主体,涉案总金额4140.20万元,相关情况公司此前已在2026年6月16日发布的累计诉讼仲裁公告中对外披露。
根据8月18日盾石建筑收到的(2026)豫0782民初4227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对案件涉及的工程款支付、优先受偿权、连带清偿责任等核心事项作出明确判决,具体判决核心明细如下:
| 判决事项 | 涉及主体 | 核心内容 |
|---|---|---|
| 工程款支付义务 | 河南省环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第一标段工程款(含质保金)1052.84万元及逾期利息,第二、三标段工程款3087.37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
|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唐山盾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对其承建的辉县市对应水泥熟料生产线技改土建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在4140.20万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
| 律师费支付义务 | 河南省环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9万元 |
| 连带清偿责任 | 河南省太阳石集团水泥有限公司、新乡市振新水泥有限公司 | 对第二、三标段工程款3087.37万元及逾期利息、9万元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抵押资产优先受偿权 | 唐山盾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对河南省太阳石集团水泥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对应的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
| 诉讼相关费用承担 | 三被告共同负担 | 案件受理费12.73万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 |
冀东装备同时提示,本次判决仅为该案件的一审判决,当前判决尚未完全生效,若相关主体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至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续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截至目前,该一审判决暂未对公司当期及期后损益形成最终确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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