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贵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 陈景雄)8月14日,黔西南州安龙县人民法院联合望谟县人民法院、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望谟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在望谟河洛郎段开展全国生态日增殖放流活动,将一起非法捕捞案件的12919.6元生态损害赔偿金全部用于购买鱼苗,36920尾草鱼、鲢鱼苗经检疫合格后放归望谟河。
据介绍,2025年禁渔期内,王某某在禁渔区域使用禁用工具渔网非法捕捞,破坏当地渔业资源。安龙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王某某承担刑事责任,并判令其赔偿渔业资源损失12919.6元,用于受损水域生态修复。
安龙县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庭长黄金梅介绍,此次将赔偿金全部用于购买鱼苗,通过增殖放流修复受损水域,推动刑事惩戒、生态赔偿与生态修复有效衔接。据了解,该院探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与生态修复衔接机制,将增殖放流、补植复绿等替代性修复方式融入环境资源审判,推动形成“刑事惩戒+生态赔偿+修复执行”的生态司法保护机制,让司法裁判从“定分止争”进一步延伸至生态修复。
上一篇:铜仁抹茶消费“白+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