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银行”)近日发布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规定(2026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防范内幕交易、短线交易等违规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规定》共六章二十六条,对董监高持股的登记管理、转让限制、禁止行为、信息披露及违规处理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是南京银行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重要修订。
明确持股范围与管理职责
《规定》明确,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包括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多个证券账户持股需合并计算,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内的股份也包含在内。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管理董监高的身份及持股数据信息,办理个人信息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董监高需在特定时点申报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具体包括公司股票上市时、新任董监高任职后2个交易日内、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以及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严格股份转让限制与额度管理
| 转让限制情形 | 具体规定 |
|---|---|
| 年度转让额度 | 每自然年第一个交易日,以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持股为基数,按25%计算本年度可转让额度(特定情形除外) |
| 任职期间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 |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可转让股份总数的25% |
| 持股不超过1000股 |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25%转让比例限制 |
| 年内新增股份 |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基数 |
| 权益分派导致持股增加 |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
| 当年未转让股份 | 计入当年末持股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计算基数 |
细化股份变动禁止行为
《规定》明确了董监高在多种情形下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包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离职后半年内(含离职后半年内新增持有的股份);公司或其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侦查,或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证监会行政处罚且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特定情况除外);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且处于上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情形。
同时,董监高在特定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包括: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特殊原因推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以及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规定》还禁止董监高进行短线交易(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此类行为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此外,董监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并需确保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联方及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内幕交易行为。
强化信息披露义务与违规处理
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当日向公司报告,并在变动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进行披露,公告内容包括变动前后持股数量、变动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等。
若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董监高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书面报送减持计划,由公司公告。减持计划内容应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原因等,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在预先披露的时间区间内未实施/未实施完毕的,均需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公司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
对于违反《规定》的董监高,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因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财产或声誉损失,并承担相关合理费用。公司和上交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规定》由南京银行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此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南京银行董监高股份管理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维护资本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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