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以下两件地方性法规:
一、《大连市粉煤灰综合利用条例》
(2005年3月30日大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二、《大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3年10月25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3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4年8月23日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