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my姐的跨境金融圈
十年前,
他在病榻上写下遗嘱,想让1400万元财富永续、妻儿有保障。
法院读懂且支持了他,这也被认为是中国"遗嘱信托第一案"。
可看看后面十年怎么样了呢?
持续的官司,继承争产的官司,不服遗嘱信托的官司,受益人不满的官司……
最终还是落得信托终止、财产瓜分完事的下场。
中国"遗嘱信托第一案"就这样草草收尾,
他做对了什么,做错了什么?
为何会有这么多官司?为何各方都不满意?
对想用遗嘱或遗嘱信托传承的高净值人士,又有何启示呢?
今天看。
1
一份病房里仓促的遗嘱
时间回到2015年8月1日,上海瑞金医院。
病重的李先生匆匆写下一份遗嘱。
也就是这份遗嘱,
后来被两级法院认定,成了中国"遗嘱信托第一案"。
遗嘱原文:
一、财产总计: 1.元*投资500万(月月盈)招商证券托管;2.上海银行易精灵及招商证券约500万;3.房产:金家巷、青浦练塘前进街、海口房产各一套。
二、财产处理: 1.在上海再购买三房两厅房产一套,该房购买价约650万左右,只传承给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现有三套房产可出售,出售的所得并入李某家族基金会,不出售则收租金);2.剩余350万资金及房产出售款项(约400万)和650万房屋和其他资产约1,400万,成立"李某家族基金会"管理。
三、财产法定使用: 1.妻子钦某某、小女儿(注:李先生与钦某所生)每月可领取生活费一万元整(现房租金5,000元,再领现金5,000元),所有的医疗费全部报销,买房之前的房租全额领取。小女儿国内学费全报。每年钦某某、李某5、李某6、李某7(注:这三人为李先生的兄弟姐妹)各从基金领取管理费一万元。妻儿、三兄妹医疗费自费部分报销一半(住院大病)。
四、 财产的管理由钦某某、李某5、李某6、李某7共同负责。新购650万房产钦某某、小女儿、大女儿(注:李先生与前妻所生)均有权居住,但不居住者,不能向居住者收取租金。
可以看到,遗嘱写得相当朴素,
没有律师起草的痕迹,
李先生甚至连"家族基金会"和"信托"都没法区分,
无论如何,但也基本表达了他的想法:
不分家产。
把绝大部分财富集中起来,交给"妻子+三位兄妹"共管,
妻子和小女儿按月领生活费、报医疗费、付学费,新买的房子"只传承给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
写下遗嘱十天后,
李先生离世,享年65岁。
此后十年,围绕该份遗嘱和这1400万家产的一波波官司也开始了。
2
中国"遗嘱信托第一案"
有必要先说一下李先生的家庭关系,
他有过两段婚姻,与现任妻子钦某某育有一个未成年的小女儿(06年生,他与钦2013年登记结婚),与前妻还有一个已成年的大女儿。
而他在遗嘱中指定的另外三个"管家"(李某5、李某6、李某7),则是自己的三位同胞兄妹:大姐生于1940年、大哥生于1946年、弟弟生于1960年,也都已白发苍苍。
李先生去世后,
大女儿率先起诉,要求继承遗产。
一审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二审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最终两院对这份潦草的、没有"信托"二字,甚至错写成“基金会”的遗嘱,认定是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信托”,
支持了李先生的原意。
法院这样认为的理由有几个:
一是看实质,不看名称。
法院结合遗嘱全文、李先生的行为目的和诚实信用原则去还原他的真意。他要的是:遗产不分割、作为整体交给特定人管理、为指定受益人提供收益、管理人拿固定报酬,而信托正是"所有权与收益权分离"的结构。李在遗嘱写"基金会"是笔误,骨子里是想设信托。
其二,有旁证印证。
一个打动法院的细节是:李先生在更早的2014年11月那份自书遗嘱里,白纸黑字写过"信托"二字。前后印证,足见他本意是设信托。
而且逐条对上了《信托法》的要件。
信托目的(管理遗产、供养家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财产范围、受益人取得利益的方式,遗嘱里一应俱全,且目的合法。
这也被称"第一案",
算是首例经司法裁判公开确认有效的遗嘱信托。
故事到这里,对李先生而言堪称圆满,
法院读懂了他、支持了他,他的传承意思,以一纸生效判决的形式被确认了下来。
3
活着的人都不满意
但这份“遗嘱信托”的成功判决,
却让活着的每一方都不满意,都不是他们想要的结果。
对于现任妻子钦某某和小女儿:
本来如果按法定继承,就可以马上拿钱,
可是遗嘱信托把绝大部分财产锁进了一个与李先生的三位兄妹共管的篮子里,她们母女虽是受益人,却只能按月领钱,而且对财产本身毫无处分权。
所以她们在诉讼中一直是坚决主张:
这份遗嘱应当按法定继承分割,而不是按信托处理。
对于前妻所生的大女儿:
她是这场官司的发起者,起诉时本意也是想按遗嘱实打实分到一份家产,
法院也确实判给了她两笔财产:
海口的房子(折价85万元)和招商证券账户里的一批股票(折价约118万元)。
但问题在于,
判给她是因为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不完善,房产、股票这类非现金资产不能登记进信托所致,而综合考虑判给她名下而已,
她对此需要付出的代价是:
她必须把等额折价款项如数交给受托人、纳入信托。
这也完全不符合她的预期。
再看对被托付的三位兄妹:
他们虽然愿意担责,
但是他们接手的,是一摊财产范围不清、各方互不相让的乱账,再叠加李先生两任复杂婚姻关系的状况,着实难以管理、难以调和、难以担此受托大任。
为什么说是乱账?
比如遗嘱设想是1400万家底,但真正能进信托的不到三分之一。(因为里面有与现任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需先分割,再加上李去世后名下的财产市值大幅缩水——元*理财赎回、股票基金价格变动、上海银行存款因前案离婚被法院强制扣划约110万等,后面法院认定李的遗产经折价后总值仅约415万元及4438美元)。
再如遗嘱里写明要处置的两套上海房子(金家巷、青浦练塘)是公租房,李先生并无所有权,无处分权,也不能进信托。
而且,在李先生过世后,现任妻子分90余次用支付宝、微信等方式从他名下账户已经转出了三四百万。。。难搞。
所以当这个"遗嘱信托第一案"的判决下来,
三方都是不太满意的。
这种脆弱的平衡,注定也撑不了太久。
4
第二场官司
仅仅一年后,
钦某某和小女儿就对三受托人(李先生的三位兄弟姐妹)提起诉讼,
要求受托人交付约123万元的信托利益、解任三位受托人、并让他们赔偿管理不善的损失。
这次矛盾的核心,
是钦某某和小女儿领不到钱,且认为三受托人没有管理能力,也算不清账。
比如最重要的问题是,
1、三受托人连信托财产都收不拢。按生效判决,应交由受托人管理、纳入信托的财产总额约402万元(另加4438美元)。可截至2021年3月10日,整个信托实际只收集到42万左右,零头都不到。当然,其中最大一笔就是卡在大女儿那里,判给她、本应折价交进信托的那两百多万元,她不交出。
2、给受益人付多少生活费、学费医疗费也谈不拢,给不出。
而看三个受托人这边,
年迈,人在异地(多次往返赣沪),也不懂什么信托法,不懂受托义务,可以说是毫无经验,
向李的大女儿要钱大女儿不配合,银行方面也开不出联名账户或个人信托账户,根本也无从管钱,更是无从支付。
最终,
法院认定三受托人履行义务确有瑕疵,但考虑到各种情况,也不认定构成"重大过失",因此既不解任,也不用赔偿。
在判决书中,法院也罕见地用一大段篇幅"释明",一条条告诉受托人该如何保存记录、每年报告、按期支付。。。
唉!既然法院判不出满意的结果,
那就自己来。
据该案代理律师后来披露,
到2025年初,各方达成和解、终止信托,所涉信托财产按法定继承分配完毕。
绕了一大圈,回到原地。
5
从2015年立遗嘱,到2025年和解终止信托,
十年,三场诉讼之后,中国首例遗嘱信托画上句号。
无论如何,
这个案例都是成功的,
一份潦草不专业的遗嘱,法院能解读为遗嘱信托,这是李先生的成功,也是中国司法实践的成功。
但也是失败的,
还是分掉了遗产,没能如李先生的愿,没能让财富永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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