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全体合伙人签署《清算分配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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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04: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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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华英农业 公告编号:2026-036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全体合伙人签署《清算分配协议》

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控制权拟变更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6年4月10日,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英农业”或“上市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信阳市鼎新兴华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鼎新兴华”)函告,鼎新兴华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鼎新兴华解散,并将鼎新兴华持有的华英农业股份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分配给全体合伙人。

鼎新兴华完成股份分配后,其各合伙人由通过鼎新兴华间接持有华英农业股份将变为直接持股。鼎新兴华持有华英农业股份比例将由24%下降至0,其上层合伙人杭州兴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兴增”)直接持有华英农业股份比例将由0上升至0.34%;广汉东兴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汉东兴”)直接持有华英农业股份比例将由0上升至6.76%;信阳市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阳产投”)直接持有华英农业股份比例将由0上升至16.90%;同时,信阳产投与持有华英农业4.91%股份的信阳华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阳华信”)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约定自鼎新兴华解散且上市公司股份非交易过户至信阳产投名下之日起60个月内,信阳华信在上市公司股东会表决中与信阳产投保持一致行动。本次权益变动后,信阳产投及其一致行动人信阳华信将合计持有华英农业21.81%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信阳产投,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信阳市财政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解散清算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15)《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许水均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本次控制权拟变更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6年5月14日,公司收到鼎新兴华的通知,鼎新兴华的全体合伙人信阳产投、广汉东兴、杭州兴增共同签署了《关于信阳市鼎新兴华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清算分配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明确信阳产投、广汉东兴、杭州兴增(各方单称“一方”,合称“各方”,互称“他方”)权益,就鼎新兴华清算事宜,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各方友好协商,就上述事宜达成本协议如下,以资信守。

第1条 资产分配安排

1.1各方同意,鼎新兴华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各方进行分配、分担。

1.2各方一致确认,鼎新兴华持有的华英农业511,893,617股股份按照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具体分配如下:

注:上表中“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系依据上市公司截至2026年4月30日的总股本计算得出,仅供各方参考。各方最终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以前述分配数量为准,不因上市公司总股本变化而调整。

1.3广汉东兴同意免除对合伙企业10,000元债务,后续广汉东兴不得向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信阳产投、杭州兴增就该10,000元债权主张任何权利。各方同意,合伙企业支付完毕本条第1.1款全部费用后,如仍存在剩余现金财产,归广汉东兴所有;如合伙企业现金财产不足以支付本条第1.1款全部费用的,由各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担。

1.4各方同意,后续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将本协议第1.2条约定的股份数量非交易过户至各合伙人名下证券账户的申请;自非交易过户完成之日起,相应股份的所有权及附带的全部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收益权等)转移至各合伙人。过渡期内(即本协议生效之日至过户完成日),股份产生的任何孳息(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分红、股票股利、配股等)均归股份的分配对象享有。

1.5本次清算分配所发生的所有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由各方各自承担;按照法律法规及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应由合伙企业承担的税费,各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担。

1.6各方同意,在全部资产分配完毕后,鼎新兴华办理工商注销手续,各方配合签署相关必要文件。

第2条 违约责任

2.1本协议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给守约方带来的全部损失,并采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及相关协议约定的救济措施。

2.2如果协议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但不足以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则各方应保证继续履行本协议。如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则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为实现权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如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等)。

第3条 不可抗力

3.1不可抗力指下列任何事件:骚乱、战争、火灾、洪水、地震、风暴、潮水或其他自然灾害,以及各方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其他事件。

3.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3.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它各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其它各方提交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并应在可能的情况下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对因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而使他方蒙受的任何损害以及增加的费用和损失承担责任。主张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应采取适当方法减小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设法恢复履行因不可抗力而受影响的协议义务。

第4条 保密

4.1本协议任何一方只能为实现本协议的目的使用本协议之内容及由另一方提供的全部信息(以下简称“该等信息”)。事先没有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但以下情形除外:

(1)为合理附随于本协议之目的而向作为该方关联方的公司或向该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委任之顾问、中介机构作出的资料披露。

(2)相关一方独立开发或从有权披露的第三方获得资料,或非因违反本条规定而从属于公共领域内获得资料。

(3)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司法管辖区域的任何法院、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具有约束力的判决、命令或要求规定作出的资料披露。

(4)在就相关一方或其任何关联方的税务事宜合理所需的范围内向任何税务机关作出的资料披露。

4.2各方应按照本协议的具体规定,要求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委任之顾问、中介机构以及关联方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

第5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5.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争议解决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现行法律。

5.2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任何争议无法在争议发生后30个自然日内通过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应向【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6条 本协议生效及其他

6.1本协议在如下条件均满足时起生效:

(1)各方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2)本次分配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对本次分配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项的核准或不进一步审查的决定。

6.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变更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6.3本协议与相关合伙人会议决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6.4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本协议签署方各执【贰】份。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其他说明和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各项工作正按既定计划有序推进,信阳产投已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目前处于审查阶段。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本次经营者集中事项作出的核准或不进一步审查决定,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非交易过户手续。上述事项的完成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2、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权益变动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以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准。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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