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荆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发布
《荆州市中心城区排水设施
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我市中心城区排水设施建设,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环境污染,结合实际,荆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研究起草了《荆州市中心城区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6年4月25日至5月26日。公示期间如有修改意见,请将意见建议提交至指定邮箱:648325492@qq.com。
联系人:胡高扬 联系电话:0716-8335218。
荆州市中心城区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心城区排水设施建设,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的排水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运维和保护以及相关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排水设施建设管理遵循科学规划、分级监督、分类管理、保障安全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污水,是指在生活和生产过程中受污染排入排水管网的水。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承担排水职能的污水、雨水和合流水收集、输送的公共设施,包括管道、箱涵、盖板沟及检测(查)井、接户井、污水泵站、雨水泵站等附属设施。
专用排水设施是指为建设项目内部(建筑区划红线范围内)用户服务的污水、雨水和合流水收集、输送的设施,包括管道、箱涵、盖板沟及检测(查)井、接户井、污水泵站、雨水泵站、污水预处理设施等附属设施。
排水户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雨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荆州经开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下同)应当加强对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排水设施建设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并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是本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设施建设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排水设施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排水设施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加强规范排水行为、保护排水设施的宣传教育;对影响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危及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报告。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排水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中心城区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和污水工程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贯彻海绵城市理念,明确雨水源头减排、控留的总体要求和管控标准;同时,征求相关部门、社会公众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规划草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建设或者改造,提高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路、桥梁等市政设施应当与排水、污水处理规划相衔接,同步建设公共排水设施。
第八条 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工程以及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依法编制并报送排水工程设计方案。排水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报送的排水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明确接入公共排水设施接驳井的坐标、标高等数据。
自然资源部门在组织审查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排水主管部门意见。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以及建设工程周边公共排水设施是否具备接纳条件提出意见。
专用排水设施需要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的,应当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接驳手续。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先取得排水许可证,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备。
新建建设工程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需要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实行雨污分流。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楼顶公共天面排水应当纳入雨水收集系统,不得与阳台、露台等共用排水管网;阳台、露台等应当设置污水管道,纳入污水收集系统;雨水、污水管道外壁应当设置明显的区分标识。
第十条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建公共排水设施建设的指导,对违反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应当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落实。
第十一条 公共排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属地排水主管部门参加。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报送排水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自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公共排水设施移交给排水主管部门确定的运行维护单位管理。
对验收不合格的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并负责返修或者重建期间的运行、维护。
在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需要配套建设专用排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其专用排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十二条 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排水设施由排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维护管理;排水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单位负责日常运行、维护;
(二)专用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小区的排水设施,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专业单位维护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专业单位承担维护管理责任;
(三)所有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维护管理单位的排水设施,由市或者区排水主管部门按照分级事权划分确定维护管理责任,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负担;
(四)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的排水设施,以及未经验收或者未移交的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 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公共排水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备相应的运行维护人员、设备和场地,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二)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井盖、泵站、污水处理等设施设置清晰、统一的标识;
(三)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共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养护、维修、改造,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增加对城市广场、立交桥、隧道、涵洞、低洼地等易涝区域的公共排水设施的清疏频次,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四)发现管道堵塞、污水外溢、设施损坏或者丢失等安全隐患的,即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造成严重影响的,及时向属地排水主管部门报告;
(五)制作并定期更新公共排水设施运行图,清查废弃公共排水管网,及时处置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公共排水管网;
(六)定期对排水户和个人接驳管网、排水等行为进行巡查,发现违法接驳、违法排水或者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向属地排水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合排水主管部门实施内涝治理应急抢险工程,落实相关部门的调度要求,开展内涝应急抢险工作;
(八)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有关维护管理信息,及时处理社会公众的投诉。
第十四条 专用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专用排水设施及其连接公共排水设施的接驳管,进行日常巡查、养护、维修、改造,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二)发现管道堵塞、污水外溢、设施损坏或者丢失等安全隐患的,即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造成严重影响的,及时向属地排水主管部门报告;
(三)按照规定使用雨水径流控制设施,不得将雨水径流控制设施挪作他用;
(四)核查建筑区划红线范围内排水户和个人的排水活动;
(五)配合排水主管部门实施内涝治理应急抢险工程,落实相关部门的调度要求,开展内涝应急抢险工作。
第十五条 排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开展相关作业时,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派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障作业安全及公共安全。
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明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对受托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
第四章 排水户管理
第十六条 对排水户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根据排水设施接驳情况,将排水户分为一级排水户和二级排水户。
根据排水行为影响排水管网安全运行的程度,将排水户分为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
第十七条 直接接驳公共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属于一级排水户,其他属于二级排水户。
一级排水户向排水行为发生地的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二级排水户可以不申领排水许可证,但应当在排水前向所属一级排水户办理排水备案。二级排水户应当配合一级排水户开展建筑区划红线范围内排水设施的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装修前向业主告知雨污分流的有关注意事项,并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对于违反规定随意排放污水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向属地排水主管部门报告。
各类工程建设施工排水,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置专用排水管道;确需与公共排水设施进行接驳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第十八条 下列排水户属于重点排水户,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一)建筑类排水户应当设置必要的排水沟、集水井、多级沉淀池和洗车池等,生活区开设食堂的,应当设置隔油池;工地施工降水应当优先排入自然水体,不得排入污水管网;
(二)工业、医疗类排水户应当按相关要求建设专业的污水处理设施(消毒设施);
(三)餐饮类以及开设食堂的机关事业单位、宾馆酒店等排水户,应当设置隔油池;
(四)洗涤类排水户应当设置格栅、毛发收集装置等;
(五)汽车服务类排水户应当设置隔油池、沉砂池等;
(六)农贸市场类排水户应当设置格栅、排水沟、隔油池、沉砂池等;
(七)垃圾收集处理类排水户应当设置格栅、排水沟、隔油池、沉砂池等,生活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填埋场还应当设置专业污水预处理设施;
(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检查井、闸门等设施;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制定、监测、监管工作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相关单位名录应当及时抄送排水主管部门纳入重点排水户名录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排水户营业面积小于30平方米、日排水量小于3立方米且排放水质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等标准规范要求的,属于一般排水户。
一般排水户,可以不设置预处理设施,但应当向排水主管部门提交排水水质、水量合格书面承诺书。
第二十条 重点排水户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污水预处理设施、内部排水管网、与公共排水设施的连接管、专用检测井运行维护情况、发生异常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等进行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鼓励排水户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 市排水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检查与指导、监管与服务、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中心城区排水户的排水行为开展监督检查。
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排水户排水情况制定排水户年度检查计划,对辖区内准予排水许可及排水备案的排水户进行抽查。对违规排水的二级排水户,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罚,并按照一级排水户进行管理。对排水水质、水量不合格的一般排水户,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罚,并按照重点排水户进行管理。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排水户监督检查结果,并可以根据排水户的信用情况,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荆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市所辖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开展排水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运维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
来源:荆州发布综合荆州市政府网站
编辑:荆小布
责编:解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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