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各期废料产生、过磅、出售等环节数量与原材料投料数量、产成品产量是否匹配,废料成本核算、投料结构、废料产出率是否存在异常变动
1、说明各期废料产生、过磅、出售等环节数量与原材料投料数量、产成品产量是否匹配,投料结构、废料产出率是否存在异常变动
公司固体废料有废钢和废铝,废钢主要来源于钢材的分条裁剪、冲压环节的边角料及生产装配环节的不良品,废铝主要来源于铝材裁剪分段产生的边角料及生产装配环节的不良品,具体情况如下:
钢材的分条裁剪环节,公司通常委外采购卷钢分条加工服务,由卷钢分条加工商对标准规格的钢卷进行裁剪分割,形成宽度符合公司的需求的钢卷,在分条加工的进程中,会产生边角余料,生产完毕后,卷钢分条加工商将分条后的钢卷和边角余料一同运输至公司,并进行对账;同时,公司也有少量自行裁剪钢板的生产活动,按生产需求的规格将钢板进行裁剪分割。
钢板的冲压环节,公司需将卷钢进行冲裁、冲孔、弯曲,加工成具体形状的五金零件,在冲裁环节中,由于零件冲裁形状不规则、需冲孔,且连续冲裁过程零件之间会预留一定的间隙,因此会形成边角余料。
铝材裁剪分段环节,公司将铝型材按生产需求的长度进行裁剪分段,该环节会产生边角料及铝粉。
生产装配环节,由于生产设备调试、自动化组装过程五金零配件变形、生产工人操作失误等原因,会产生金属五金产品的残次品和不良品。
废料主要产生于分条裁剪、冲压环节,制造中心将废料整理、收集,并及时提交办理废料过磅入库。
公司报告期废料收入97%左右是废钢销售收入,废铝及其他废料的销售收入占废料收入比例约3%,报告期内,公司废钢生产、过磅、销售数量与领用的钢材数量情况如下表所示:
2、废料成本核算说明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会(2013)17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制造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联产品、副产品的工艺要求,选择系数分配法、实物量分配法、相对销售价格分配法等合理的方法分配联合生产成本。同时《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一钢铁行业》(财会[2015]20号)规定:生产过程产生的高炉返矿、高炉水渣、转炉钢渣、锭坯切头切尾、轧制氧化铁屑、剪切边角料、报废锭坯材等回收物料,返焦粉、煤气、蒸汽、循环水、余热发电、压差发电等回收能源,应当按照其价值冲减相应成本核算对象的原材料成本、燃料和动力成本等,回收物料、能源的价值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予以确定。在取得的废料收入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时,应按照废料的公允价值结转废料的“其他业务成本”。
基于上述原则,考虑到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主要为边带料、边角料等,公司因废料仓容量有限会及时销售处理废料,期末废料结存数量较少,报告期公司在取得的废料收入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并参考废料当月的销售价格计算废料的成本及确认“其他业务成本”。公司期末废料结存数量较少,后续对外销售时废料价格变动的影响较小,所以废料销售按照收入金额结转废料销售成本是合理的。公司在核算主营业务产品成本时将废料按照副产品进行核算,并将废料按照重量及当月售价单独核算成本并冲减产品成本。
公司在与主营业务产品客户协商产品价格的过程中已考虑将废料从材料成本中扣除,废料不是主营业务产品的组成部分,废料按照重量乘以当月售价单独核算废料成本并冲减产品成本。因此,废料销售按照收入金额结转废料销售成本是合理的,符合《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上述方法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公司主营业务产品毛利率,符合相关成本核算制度要求,符合收入成本配比原则。
注:本案例源自图特股份北交所IPO问询函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