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把绿水青山写进法典 | 两会随笔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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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6 09:3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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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求是网)

转自:求是网

  绿水青山,是人民的期盼,更是法治的担当。我国第二部法典——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请审议。这是继民法典后,中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标志着中国用法治守护绿水青山正式迈入“法典化”时代。

  这部法典不是现有法律的简单汇编,也不是完全的新立新定,而是对现有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机制和规则规范的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有利于增强我国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破解生态环境治理现实堵点、固化改革创新成果、引领未来绿色发展,是以法治之力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新期待的必然选择。

从“分散立法”到“体系化治理”

  这部法典最大的特点在于“系统”二字。过去,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立法采取“单行法模式”,大气、水、土壤、固废等各管一摊,存在规则冲突、衔接不畅、体系松散等问题,企业守法成本高、部门执法难度大、司法适用标准不一。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有助于实现从“分散立法”到“体系化治理”的跨越。

  法典以系统性思维统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推动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以整体性治理打破部门分割、区域壁垒,实现权责清晰、流程顺畅、协同高效;以刚性约束强化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责任,让保护者受益、破坏者受罚、违法者必究。法典颁布后,将统领生态环境法治体系,成为执法、司法、守法的统一遵循,进一步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解决管理实践中的痛点难点

  长期以来,生态环境执法领域存在一个普遍性难题:基层“看得见”违法排污、违规建设,却往往“管不着”;上级机关“管得着”,却难以第一时间发现、快速处置,导致了“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治理错位。

  草案直面这一痛点,明确赋予县级生态环境分局独立执法权,授权其开展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等。这一制度设计,把执法“利剑”直接交到基层手中,让基层执法有资格、有底气、有速度。比如某县域工业园区曾出现企业夜间偷排废水,过去基层执法人员只能取证上报,等批复下来企业已完成销毁证据;法典实施后,县级执法人员可当场固定证据、依法查封,从“被动等待”变为“主动亮剑”,执法效能显著提升。

  这些回应现实问题的制度设计,将从根本上破解权责脱节、效能不高、监管薄弱等痛点,让生态环境治理更加主动高效。比如,生态环境数据造假、监测结果缺少公信力,是实践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草案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有助于进一步提高监测机构设置门槛、强化监督,从制度上堵住数据造假的漏洞。一直以来,秋收完在地里烧秸秆,把秸秆灰当肥料,是农民祖祖辈辈传下来的做法,针对秸秆、落叶焚烧等问题,草案增加了相关规定,不搞“一刀切”,通过对秸秆露天焚烧科学管理,既兼顾环保,又考虑农民的现实需求,体现了立法的人性化和科学性。

把成熟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

  近年来,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纵深推进,形成一批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制度成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流域协同治理、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等,成为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的“硬抓手”。这些创新举措来自实践、管用有效,但有的长期以政策、文件形式推进,权威性、稳定性不足,容易因人事调整、工作重点变化而出现波动。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核心任务之一就是把成熟改革举措制度化、法律化,让好经验、好做法成为长期遵循的刚性规则。草案明确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纳入法治轨道,以法律形式确立这一监督利器的地位,压实各级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三线一单”体系上升为法律制度,实现空间治理的精准化、法治化,让开发建设“有红线可守、有底线可依、有清单可循”,从源头避免无序开发、过度开发。此外,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生态环境监管的“四个统一”等实践成果,均被系统纳入法典,把“实践经验”转化为“制度优势”,将“政策要求”升级为“法律义务”。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这一系列制度设计,本质上正是生态文明建设改革与法治良性互动、同频共振的生动体现。从改革起步,在改革中摸索经验,成熟以后上升成为法律制度;相应地,法律制度又为进一步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对新兴领域作出前瞻性规制

  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呈现传统问题与新型挑战交织的特征,气候变化、新污染物、低碳转型、新能源废弃物处置等新兴领域,已成为事关国家安全、高质量发展与民生福祉的重大议题。传统立法对新领域新问题覆盖不足、规则滞后,难以适应现代化治理需求。生态环境法典坚持前瞻布局,对未来趋势作出引领性规定,体现鲜明的时代性与前瞻性。

  草案专设绿色低碳发展编,并单设“应对气候变化”章节,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层面系统构建应对气候变化制度体系。草案要求坚持减缓与适应并重,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建立健全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碳足迹管理等制度,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转化为法治路径。面对极端天气频发,草案强化气候风险防控与公众安全保障,为防灾减灾、应急处置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建立健全风电和光伏退役设备处理责任制度,鼓励再生材料推广应用,护航新型能源体系绿色可持续发展。这些前瞻性设计,让法律既解决当下问题,又预留未来空间,实现“治已病”与“防未病”有机统一。

  良法善治,久久为功。当生态环境治理有了统一、权威、系统的法典支撑,当基层执法不再“有心无权”,当改革举措有“刚性约束”,当新兴领域不再“无法可依”,绿水青山就有了最坚实的法治屏障。以法典为纲,以行动为笔,我们必将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让中华大地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

  (记者:梁佩韵 审核:李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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