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将于2026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参加此次会议的各代表团代表已陆续抵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为了确保每一名代表都依法产生、符合法定条件,全国人大代表的资格需要进行审查、确认。那么,全国人大代表的资格是如何审查确认的?
代表当选后,代表资格须经审查后正式公布
由谁来进行代表资格审查?依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的专门负责代表资格审查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被选举人的人大代表资格并不是选举产生后就自然拥有,而是必须要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其当选资格是否有效,经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确认并正式公布之后,才正式拥有。
选举法规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具体到全国人大代表,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三条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选出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个别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同时,对于补选的全国人大代表,也依照上述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审查全国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包括多项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审查全国人大代表的资格时,具体是审查什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上述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什么是“代表资格终止”?根据代表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代表辞职被接受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的;被罢免的;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丧失行为能力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去年年底和今年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在常委会会议后多次发布公告,公告个别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况。如上月举行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就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这次常委会会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代表职务、代表资格有关情况发布公告。截至这次公告发布,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2878人。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白爽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