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金融是全球金融体系重要组成,更是我国突破金融围堵、实现弯道超车的关键抓手。
当前社会对离岸金融存在“风险失控”等模糊认知,网络更有自媒体炒作“海南金融资产将成离岸资产”的不实言论,与国际实践、我国监管框架及海南自贸港建设实际严重不符。
离岸金融是全球金融体系重要组成,合规监管下可为经济发展赋能,更是我国突破金融围堵、实现弯道超车的关键抓手。
离岸金融的战略价值
离岸金融的核心价值在于打破跨境要素流动的壁垒,为全球经济活动提供高效的金融服务,其积极作用已被国际实践充分验证。
对发达国家而言,离岸金融是全球资源配置的核心枢纽。新加坡依托离岸金融成为东盟跨境资金调度中心,中国香港通过离岸金融实现内地与全球资本互联互通,二者均凭借高效的离岸金融服务,巩固了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带动了贸易、航运、专业服务等全产业链升级。
对新型南方市场国家来说,离岸金融是融入全球经济的重要桥梁。通过离岸金融市场,这些国家能够便捷进行跨境融资,吸引国际资本参与本土产业建设,同时借助离岸结算、汇率风险管理等服务,降低国际贸易成本,加速本国经济的开放进程。马来西亚纳闽通过开展离岸金融所取得的巨大成功,就是最好的证明。
从全球层面看,离岸金融推动了国际分工深化。迪拜杰贝阿里自贸区通过离岸金融与制造业集群深度绑定,实现了金融赋能产业、产业反哺金融的良性循环,证明离岸金融能够有效衔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与资金链,促进全球经济协同发展。
离岸金融对我国实现金融强国目标、加快人民币国际化、建设国际金融中心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是助力金融强国建设。离岸金融是我国金融体系对外开放的“试验田”,能够推动我国金融制度、产品与国际规则接轨。海南自贸港作为国家指定的离岸金融试点,可通过探索跨境资金流动便利化、离岸金融业态创新,提升我国金融体系的国际化、市场化水平,为金融强国建设积累实践经验。
二是加速人民币国际化。人民币国际化的关键突破点在于扩大非自由兑换货币的直接兑换场景,而离岸金融市场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核心平台。
三是支撑上海、中国香港等地的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核心竞争力源于离岸与在岸金融的协同发展。上海、香港通过发展离岸金融,能够吸引全球资管机构、跨国公司财资中心的集聚,丰富金融产品供给,形成与国际接轨的金融生态,助力我国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金融中心。
离岸金融还与我国“‘一带一路’和离岸经济”工作高度契合,能够释放显著的经济红利。
一是服务“‘一带一路’和离岸经济”建设。“‘一带一路’和离岸经济”沿线多为新兴市场国家,跨境项目融资、资金调度、风险对冲需求强烈。离岸金融可提供低成本的跨境信贷、供应链金融、外汇风险管理等服务,支持沿线基础设施建设和贸易往来,促进我国与沿线国家的经济互联互通。
二是推动离岸经济发展。通过离岸金融提供的结算、融资和税收优化等服务,能够降低离岸经济的运营成本,提升我国企业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形成“离岸经济+离岸金融”的融合发展和良性循环。
三是强化招商引资实效。我国发展离岸金融,可吸引全球高净值资产、资管机构、跨国企业区域总部落户,同时为国内企业引入外资提供便捷渠道,提升我国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效率。
全球框架下的监管实践
所谓“离岸金融无法监管”“离岸金融资产脱离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的认知,是对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和我国离岸金融监管框架的严重误解。离岸金融活动并非处于“法外之地”,而是处于一个由相关国际组织、市场所在国、货币发行国、交易各方法律管辖地以及参与者母国,共同构成的、多层次和全方位的严格监管网络之中;所有参与方的权利与义务均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准则加以规范。正如海南封关后即便有EF账户、跨境资产管理试点等金融开放政策,所有离岸金融业务还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不存在“脱离监管”的离岸资产。当前,全球离岸金融活动已被纳入上述严密监管网络,合规运营是核心前提,我国对离岸金融业务的监管更是做到了“放得开、管得住”。
一是国际组织的统一监管:离岸金融活动严格遵循国际清算银行(BIS)、巴塞尔委员会、反洗钱金融特别行动工作组(FATF)、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等国际组织的规则。巴塞尔协议设定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是全球离岸银行的基本运营准则,FATF的40+9项建议为离岸金融反洗钱提供了统一标准,欧洲证券及市场管理局(ESMA)则规范了离岸证券交易的清算与信息披露。这些规则共同构成了离岸金融的国际监管底线与统一基准,任何离岸金融活动都无法脱离这一全球框架。
二是各国政府与多重属地监管,各国均对离岸金融建立了明确的属地监管制度。市场所在国(如新加坡)对机构准入与业务经营进行许可与监督;货币发行国(如美国通过《银行保密法》《制裁和反洗钱法》)对使用其货币的交易进行合规性审查与市场监管;交易各方的母国则从外汇管理、外债规模等方面进行管控。我国通过《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反洗钱法》等法规,结合海南自贸港EF账户“电子围网”监控、跨境资金流动逆周期调节等机制,对离岸金融业务实施了全流程、穿透式监管。我国完全有能力,也实际上对离岸金融资产进行了严格监管,海南自贸港不良贷款率持续下降、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业务规范运行等数据,正是监管有效的直接证明。
三是保密制度与法律规范协同。一方面,金融机构需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对从事离岸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参与实体的信息予以相应保密。另一方面,保密并非绝对,需与监管要求相协同。离岸业务参与主体虽可能依据注册地法律享有一定信息保密权益,但在向金融机构申请开立离岸账户(OSA)时,必须遵守账户、人员和系统三分离原则及反洗钱制度,按要求提供完整信息,否则将无法完成账户开立,丧失开展离岸业务的基础条件。
随着共同申报准则(CRS)、全球最低税率15%的全面实施,叠加多层级国际税收监管体系,离岸金融的监管强度达到了空前的新高度,彻底打破了“离岸即避税”“离岸即不透明”的误区。从实际情况来看,离岸金融是完全风险可控、信息透明的,离岸金融的每一分钱的流动,都处于相关国际组织、国家的严格掌控之中。
一是当前国际税收监管已形成“基石+新标准+区域/单边规则”的多层叠加格局。以BEPS行动计划(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为基石,CRS、全球最低税(GloBE规则)成为全球统一监管新标准,同时美国FATCA(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欧盟DAC(数字经济税收指令)等区域性、单边规则持续发挥补充作用,构建了无死角的税收监管网络,确保离岸金融资产的税务合规与资金流动透明。
二是CRS实现税务信息透明化。CRS由OECD推动,我国于2018年全面参与CRS的信息报送与交换工作。尽管CRS不具备强制法律效力,但OECD倡导各成员国签署公民信息交换协议,按要求推进税务信息自动交换。实践中,若上海的一家企业或个人到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注册成立名为ABC的公司,且ABC公司成功在英国A银行、中国香港B银行及内地某离岸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后,按照CRS的规定,这三家银行需在每年9月30日前,将ABC公司上一自然年度的账户余额、资金流水、交易明细等变动情况,统一报送至BVI金融服务委员会(FSC);FSC再将这些信息传送至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接收信息后,会根据ABC公司的投资来源地,将相关信息推送至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依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对AB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追缴税款,实现离岸资金流动的全程可溯、税务合规的闭环管理。
三是全球最低税率规范税收秩序。2021年G20达成的国际税收框架协议,设定了15%的全球最低公司税率,目前已有132个国家加入。这一规则终结了各国通过低税率争夺离岸资本的“逐底竞争”,其核心操作办法遵循GloBE规则:一是按“辖区合并”原则计算跨国企业在各辖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实际已纳税额;二是核算各辖区有效税率,若低于15%,则由企业居民国或所得来源国通过“补足税”机制征收差额部分;三是税收管辖权优先归属于所得来源国,来源国未征收的,由居民国兜底征收。
举例来说:若BVI注册的ABC公司在新加坡开展1亿美元原油采购业务,新加坡相关银行提供融资和结算服务,实现税前利润1000万美元(按行业常规利润率核算)。根据新加坡现行税收政策,新成立企业前3年可享受部分税收优惠,实际有效企业所得税率为12%,因此新加坡税务部门向ABC公司征收税款120万美元。由于BVI实行零企业所得税政策,未对ABC公司征收税款,按照全球最低税率规则,BVI当局和我国政府均有权对税率差额部分进行追缴。其中,我国作为ABC公司投资方(上海企业/个人)的居民国,可依法追缴剩余税款;若BVI当局未行使征税权,上海市税务局应向ABC公司的投资方追缴3%的补足税,即30万美元[1000万×(15%-12%)],确保ABC公司该笔业务的整体有效税率达到15%的全球最低标准。这一机制进一步压缩了不合规税收筹划的空间,推动离岸金融向更加规范、透明、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发布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为离岸金融业务的合规开展提供了重要的国内制度保障,对促进离岸金融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该办法通过明确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办理流程、资料要求和后续管理,既保障了非居民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了跨境交易的税收成本与不确定性,又通过规范的备案和监管机制,有效防范了税收流失风险,确保离岸金融交易在税收合规的框架内有序开展。这一办法与国际税收监管规则(如BEPS、CRS)有效衔接,进一步提升了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法制化、规范化和吸引力,为我国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南自贸港等区域吸引外资、服务高水平跨境投融资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
充分发挥国际仲裁制度的保障作用
为推动离岸金融高质量发展,需充分发挥国际仲裁制度的支撑作用,通过完善仲裁体系、强化司法联动,破解跨境交易中的信任难题,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我国离岸金融市场与国际接轨。
国际仲裁制度是改善离岸金融营商环境的关键抓手,能够有效化解相关国家和地区对我国离岸金融业务安全性、透明性的疑虑。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及“‘一带一路’和离岸经济”倡议深入推进,对与国际接轨的营商环境和国际商事仲裁服务能力的需求日益迫切。当前我国各省市虽已设立仲裁机构,但社会与市场影响力不足,与区域内司法部门的联动协作水平较低,在离岸金融相关区域的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打造中发挥的作用有限,未能充分满足跨境金融纠纷解决的实际需求。
为此,一是要强化制度保障,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确立“跨境纠纷优先仲裁”的国际惯例,明确未通过仲裁的跨境纠纷不得通过司法程序实施款项止付;二是健全政策征询机制,各级政府在制定金融、经济相关政策时,需充分征求对应层级仲裁机构的专业意见,以仲裁视角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司法制度;三是加强司法与仲裁联动,提升仲裁机构与法院在案件执行、证据采信等方面的协同效率;四是深化普法宣传,充分发挥金融法院及各级法院对生效金融案件判决文书的普法作用,通过多元形式解读司法制度与离岸金融规则,增强市场主体对我国离岸金融业务的认知与信任。
长期以来,西方国家凭借先发优势,在全球金融领域形成了垄断性围堵,限制了南方国家的金融发展空间。而离岸金融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的金融业态,为南方国家提供了突破围堵的重要路径。在严格的国际监管和国内规制框架下,离岸金融能够帮助我国避开传统金融体系的路径依赖,直接对接全球资本与市场;能够加速本币国际化进程,降低对西方主导货币的依赖;能够通过金融创新赋能实体经济,提升在全球金融治理中的话语权。
对于我国而言,海南自贸港的离岸金融试点,正是利用这一武器的关键布局。正如海南自贸港是中资企业出海和外资企业入华的重要门户,其离岸金融业务始终在我国监管框架内规范运行。通过合规化、国际化的离岸金融发展,我国将逐步打破西方金融垄断,实现金融领域的弯道超车,为建设金融强国、推动全球金融体系变革注入强大动力。更重要的是,现代离岸金融早已突破“洗钱、逃税工具”的传统运作,在多重严格监管下实现信息透明、风险可控,成为助力我国金融强国建设的重要战略工具,也是我国抗衡西方国家对我国实行金融封锁、融入并引领全球金融体系的关键支撑。我国应高度正视其价值、在“放得开”的同时不断完善其监管、充分释放其活力,为我国经济金融发展开辟新的广阔空间。
(景建国系上海金融业联合会特聘专家、离岸金融研究所所长,王鹏系上海金融业联合会高级职员)